基本案情
趙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被法院判決償還債權人李某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趙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趙某未如實報告財產情況。經法院調查發現,趙某在案件訴訟階段(收到法院應訴通知后),便將其名下的一套房產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轉讓給其親屬,并將轉讓款用于償還其他個人債務,導致法院判決生效后無法執行。
法律適用
根據《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第六條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趙某在訴訟階段轉移財產的行為,屬于“訴訟開始后隱藏、轉移財產”的情形,且在判決生效后拒不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處理結果
法院將趙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終,趙某被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典型意義
本案中,趙某在訴訟階段即開始轉移財產,試圖逃避執行義務,最終被認定為拒執罪。這一案例表明,司法機關不僅會追究判決生效后的拒執行為,還會對訴訟階段的惡意財產轉移行為進行嚴厲打擊。被執行人應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切勿心存僥幸。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被執行人若在訴訟階段或判決生效后轉移、隱藏財產,逃避執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執行人若發現類似行為,應及時向法院提供線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圖片源于網絡
供稿 梁譯睿
編輯 盧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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