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4月16日),山西訂婚強奸案終于塵埃落定,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不僅涉及法律爭議,更折射出社會對“性同意”的認知誤區。本文將男方辯護觀點和法院認定結論進行對比,深度解讀多個爭議焦點。
一、雙方是否發生實質性性行為
(一)男方辯解稱,雙方僅有下體接觸,未完成插入行為。男方提交兩份證據支持其辯解:
1、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未檢出人精斑的司法鑒定;
2、女方處女膜完整的醫院診療手冊。
(二)法院認定,雙方發生了實質性性行為。法院認定這一事實的證據有:
1、鑒定意見證實,床單上檢出男方精斑和男女雙方混合DNA基因分型;
2、男方供述了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具體細節;
3、女方陳述被強奸的詳細經過;
4、110接處警電話錄音,案發當晚,女方報警被強奸,泣不成聲;
5、行車記錄儀中的音頻資料證實,男方與女方母親談話時稱“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
6、女方母親證明,事后女方哭訴其被男方強暴。
(三)王律師解讀
我國強奸罪的認定標準,主要是“插入說”,即以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成年女子的體內,作為認定強奸罪既遂的標準。(強奸未成年人時,采用“接觸說”)
男子只要證明,其只有接觸等親密行為,但沒有插入行為,其就不構成強奸罪。為此,男方提交了女方陰道擦拭物未檢出人精斑的鑒定意見和女方處女膜完整的診療手冊。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兩份證據,能不能實現其證明目的:
1、女方陰道擦拭物未檢出人精斑,有沒有可能是其未射精,或者在體外射精?
當然有可能啊,而且床單上的精斑檢出男女雙方DNA基因分型,因此,女方陰道擦拭物未檢出人精斑只能證明,男方未在體內射精,并不能證明其沒有插入行為。
2、女方處女膜完整,是不是就沒有插入行為?
國內外醫學界已形成共識,發生性行為不一定會導致處女膜破裂,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的依據。
因此,男方提交的這兩份證據,都不能證明其沒有插入行為,達不到其證明目的。而法院認定其有插入行為的證據,不但有男方的供述、女方的陳述,還有有雙方混合DNA分型的鑒定意見、行車記錄儀的錄音、女方的報警錄音等客觀證據,因此,法院認定,男方有插入行為,有足夠的證據支持。
二、是否違背女方意志
(一)男方認為,其沒有違背婦女意志。其理由有以下幾點:
1、雙方已經訂婚,且女方收了男方的彩禮;
2、事后,女方因房本加名問題未談攏,才報警,動機不純。
(二)法院認定,男方違背女方意志。法院認定,男方違背女方意志的證據有:
1、戀愛期間,女方多次明確拒絕婚前性行為;
2、小區監控顯示,女方曾逃出房間,在13樓呼救,被男方強行拖拽回屋;
3、女方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
4、臥室窗簾被拉掉,客廳窗簾有被燒痕跡;
5、男方拿走女方手機,直到回家途中,女方母親打來電話,男方才歸還女方手機;
6、案發當晚,女方就報警了。
(三)王律師解讀
我們來分析一下,男方的辯解是否成立:
1、雙方訂婚了,而且女方收彩禮了,是否就等于女方同意性行為?
當然不是。
女方是否同意性行為,只以女方意志為準,不因是否訂婚、是否收受彩禮為準。而且,訂婚只是婚俗,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2、本案審判長答記者問時表示,“案發后,被害人親屬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盡可能減少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曾多次與席某某及其家人溝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了減輕男方的經濟壓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禮可暫不給付,將在房產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時間提前,但男方未予回應。其間,女方家人未以報警相要挾索取財物。”而且,案發后,女方把彩禮及戒指退回婚戒服務部。
因此,男方的說法都不能證明,其沒有違背婦女意志的強制行為,本案證據已形成一個證據鏈,證明了案發全過程:案發前,明確拒絕發生性關系;案發時,女方手機被拿走,無法求救,因反抗,大臂、手腕受傷;案發后,女方拉掉臥室窗簾、燒客廳窗簾,跑至13樓呼救,并于案發當晚報警。綜合以上證據,法院認定違背女方意志,證據確實充分。
本案判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持,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傳遞了重要的社會價值:性自主權不容侵犯,親密關系不是犯罪的擋箭牌。要破除“訂婚就有性權利”“彩禮捆綁權利”等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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