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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鄒某(原告)系買房人,伍某(被告)系賣房人。2023年2月,鄒某從網(wǎng)絡上看到伍某通過房產(chǎn)中介機構發(fā)布的賣房信息,遂聯(lián)系看房。因房屋系頂層閣樓,在看房過程中,鄒某一直強調(diào)不得有滲水漏水情況。后,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對該房屋的房款總價、交付方式及租戶的交接處理等事宜進行了約定,同時對房屋無滲水漏水情況進行了特別約定。該買賣合同簽訂后,鄒某按約交付大部分房款。
2023年3月,伍某將房屋過戶至鄒某名下并將房屋交付給鄒某使用。同年5月,鄒某通過租戶得知其購買的該閣樓房屋從2020年伍某裝修開始就出現(xiàn)滲漏水現(xiàn)象,且多年來與其樓下業(yè)主之間矛盾重重,至今也未能解決。
鄒某遂以伍某存在欺詐訴至當?shù)厝嗣穹ㄔ海蟪蜂N上述《房屋買賣合同》并賠償損失。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應否撤銷?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中,鄒某、伍某之間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該房屋主體結(jié)構無滲水漏水情況,鄒某基于信賴利益按約向伍某交付絕大部分購房款并辦理了過戶,但伍某在簽訂合同后隱瞞鄒某維修墻壁,并在向鄒某交付房屋后與樓下501室業(yè)主達成滲漏水處理協(xié)議和補貼款項協(xié)議,足以說明伍某對房屋滲漏水情況是明知的,且交付房屋后該滲漏水情況也未得到妥善解決,故伍某在訂立合同時故意隱瞞與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未如實向鄒某陳述滲漏水情況,導致鄒某在簽訂合同時基于錯誤認識作出購買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且該問題在賣房后仍未得到徹底解決,伍某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應認定為欺詐行為。現(xiàn)鄒某請求撤銷其與伍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應予支持。
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鄒某與伍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由伍某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
伍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維持原判。
轉(zhuǎn)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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