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7年起,袁某某等三人成立某境公司經營直播業務。該公司設立推廣部、主播部、運營部,形成嚴密分工:推廣人員冒充女主播身份,在陌陌等平臺吸引男性用戶聊天;主播與運營人員配合,與被害人建立虛假戀愛關系;虛構“PK失敗需受罰”等事由,并安排內部人員假扮觀眾(“狗托”)刷禮物營造氛圍,誘導被害人充值打賞,共計騙取27萬余元。
南昌市東湖區法院一審認定三人構成詐騙罪,判處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徐某四年九個月、李某二年八個月,并處相應罰金;追繳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余款沒收。南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袁某某等詐騙案》,入庫編號:2024-05-1-222-002)
二、虛構情感與虛假場景如何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的核心邏輯在于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基于錯誤處分財產→遭受損失。本案中,袁某某等人的操作鏈條完全符合這一要件:
(一)欺騙行為的系統性
推廣人員冒充主播身份聊天,本質是冒名欺詐;主播以戀愛、曖昧為名索要打賞,屬于虛構情感關系;編造“PK懲罰”等理由,更是直接捏造事實。公司內部人員充當“狗托”刷禮物,則通過虛假消費場景強化被害人的錯誤判斷。這一系列行為環環相扣,形成完整的詐騙劇本。
(二)被害人“自愿”打賞的本質是認識錯誤
表面看,用戶充值打賞是自主行為,但實則誤以為聊天對象是真實主播,誤以為與主播存在情感聯結,誤以為打賞是支持主播避免懲罰。這種錯誤直接導致財產處分,與正常直播中用戶基于表演質量打賞有本質區別。
(三)單位犯罪不成立的原因
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指出某境公司雖以企業形式運營,但主營業務實質是詐騙。該條款明確:“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實施犯罪,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袁某某等人設立公司僅為犯罪外殼,違法所得最終流向個人,故責任主體是自然人而非單位。
合法直播應聚焦內容價值本身,而本案揭示的“人設—話術—引流—變現”詐騙模式,實則是將直播異化為精準收割工具。該判決對網絡詐騙的“場景化變異”作出精準回應。當技術手段使欺騙更具隱蔽性時,法院通過分析身份冒充、情感欺騙、數據造假,揭穿行為本質,重申了刑法保護財產權的核心功能——無論犯罪披上何種新外衣。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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