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山西陽高縣“訂婚強奸案”二審宣判,二審駁回被告席某某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這一結果恐怕有人會感到意外,尤其是之前被告母親對外公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某些細節,如果和二審判決兩相比較,估計還會有人會感到判決不公。但如果詳細研讀二審審判人員宣判后接受媒體采訪所作的解釋,或許瞬間就能打消對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疑惑。因而,青鋒在此要進一步提醒人們,不要用一般常說,或者當地民俗作為衡量這一案件的標準,更不能以民俗或常識,替代法律審判的標準。
在二審宣判之前,估計不少人都看到了這么一篇報道,說是被告席某某所在村部分“村民對女方在訂婚后控告男方強奸的行為不理解”。因為,“根據當地的婚俗,一般兩人訂了婚,就算是一家人,住在一起很正常”。
青鋒理解當地村民的這種認知,畢竟幾千年來,在我國農村,老百姓一般都把訂婚看做定親雙方已經認定成為了親戚,只是等待看好一個日子,女方過門到男方家里而已。也就是說,在當地村民看來,只要男方給女方付了彩禮,女方就成了男方的人,即便是發生關系,也合情合理,能夠理解。
遺憾地是,在現代法制社會,一切都要以法律而論,即便是流傳了幾千年的農村風俗,都要放在當下法律法規下來衡量。
根據現行法律,男女雙方具有平等的權力,不論男女任何一方,都不能做違背對方意愿的事。因而,席某某在訂婚后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依法就應以強奸罪論。
因為二審宣判之前,案情未有深度公開,被告席某某母親通過媒體公開女方處女膜沒有破裂等鑒定結果,在青鋒看來,在沒有拿到前述鑒定前,就依據相關報道披露的相關辦案人員僅通過電話問詢等情節就對席某某以強奸女方定論,并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似乎有一定瑕疵,不能不予質疑。
但隨著二審審判人員對媒體相關解釋中披露的,“2023年5月2日中午飯后,席某某與被害人吳某一同來到陽高縣某小區14樓室內,二人室內休息至當日17時許,席某某向吳某提出發生性關系,因吳某不愿在婚前發生性行為而遭拒絕。席某某不顧吳某反抗,將吳某褲子脫掉,強行與吳某發生了性關系”,及其此后發生的相關情況的公開,法庭以席某某犯強奸罪定罪,應該有相當確鑿的事實。
因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是否涉嫌強奸,女方處女膜是否破裂,是重要依據,但并非定論的唯一依據。
二審審判人員對媒體的解釋中明確,“鑒定意見證實現場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這一證據,如果被告方沒有更進一步證據予以推翻,那法庭以此事實作出席某某犯強奸罪的判決,應經得起質疑。
退一步說,按照法律法規,即便是沒有上述證據,席某某提出發生性關系,對方予以拒絕后,席某某此后有一系列的強制行為,也涉嫌強奸,或者說可以認為強奸未遂,依法也應予以懲處。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人們的共識,也唯如此方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二審審判人員在公開宣判后,通過相關媒體公開案件中可以公開的相關情節證實,對席某某以犯強奸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應該說事實存在,依法有據。同時,也讓人們明白,民俗、常識,可以理解,但是,替代不了法律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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