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結果,在媒體上引發了劇烈的觀點爭議。爭議中,有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女方已經收取了彩禮,雙方舉行了訂婚儀式,就應該視為男方取得了“性同意”權,否則的話,即使是男女結婚,女方一個不高興,男方就要面臨著牢獄之災。如此這般的司法判決,誰還敢結婚???
這種觀點對嗎?丈夫能否成為強奸妻子的犯罪主體,換句話說,丈夫違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關系,能否構成強奸罪?有人可能會認為,這怎么會可能!是不是丈夫不可能成為強奸妻子的犯罪主體呢?
“婚內強奸”,一直是較有爭議的“話題”。根據最高法院的指導案例,已婚婦女的性行為自主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夫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即使男方以強制手段與女方發生關系,也不宜以強奸罪認定。但是,如果是離婚訴訟期間、男女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間或者女方受丈夫長期虐待期間,丈夫以強制手段和妻子發生關系的,仍然可能會被認定為強奸罪。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男)經人介紹與被害人錢某(女)相識,并于1993年登記結婚?;楹蠓蚱拗g逐漸產生矛盾,1996年6月同時向上海青浦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清浦縣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199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同年10月青浦縣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在離婚判決尚未生效期間的一天晚上,王某到原居住的房間,見錢某在房內整理衣物,即從背后抱住錢某欲與之發生系,遭錢某拒絕。王某將錢的雙手反扭,強行與錢發生了關系,并致錢多處軟組織挫傷。當晚,被害人錢某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上海青浦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雖然離婚判決尚未發生效力,但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懲處,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訴。這是新刑法實施以來上海判決的首例婚內強奸案。
【案例二】1999年1月,安徽鳳陽縣李某(男)與年僅19歲的吉某(女)在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下,按當地習俗進行了婚禮。但婚禮后的吉某卻拒絕與李某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吉某發生了性關系。2000年初,在吉某持續不斷地控告下,李某被鳳陽縣公安局逮捕歸案。2000年6月李某被安徽鳳陽縣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因父親以死相逼,大慶市某區程某(女)賭氣和同區男子吳某(男)領了結婚證,但始終未與其共同生活,不久還提出離婚要求。2011年10月的一天,吳某酒后越想越“委屈”,便來到女方的工作單位,將程某(女)帶至自己的住處,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關系。事后,女方向警方報案。
2012年1月,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丈夫強奸妻子的“婚內強奸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吳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案例四】被告人鄧某某與被害陳某藍于2011年2月經人介紹認識,并于6月22日登記結婚。2017年3月,因夫妻兩人感情不和,被害陳某1藍搬離并租住他處,兩人正式分居。
2019年1月13日23時許,鄧某某用偷配的鑰匙進陳某藍租住的大亞灣區西區某某村某某公寓某某房,意圖陳某1藍發生性關系,陳某藍不愿意并反抗,在反抗過程中用牙齒咬傷鄧某某右手手腕。鄧某某遂用事先準備好的白色尼龍繩陳某1藍雙手綁在背后、用襪子塞住被害人嘴巴等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在此過程中造陳某藍多處軟組織挫傷。之后,鄧某某還用白色尼龍繩和皮帶將陳某雙腳綁住。鄧某某拿陳某手機和鑰匙下樓買東西,陳某跳到陽臺呼喊救命后由群眾報警并被公安民警解救。
2019年8月27日,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鄧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繳獲的白色尼龍繩一條,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四個案例,都是司法實務中“婚內強奸”被判有罪的真實案例。
最高法院的觀點
據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業務指導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審判參考》收錄的婚內強奸案例的裁判理由可知,最高院在在婚內強奸問題上基本上采“折衷說”并確立以下規則:“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應作適當的擴大解釋,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以及提起離婚訴訟后的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參考》第51號指導案例(王衛明強奸案)中明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這雖未見諸法律明確規定或者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們的倫理觀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規定。只要夫妻正?;橐鲫P系存續,即足以阻卻婚內強奸行為成立犯罪,這也是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能將婚內強奸行為作為強奸罪處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但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愿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因此,不區別具體情況,對于所有的婚內強奸行為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也是不科學的。例如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系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系仍然存在, 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系出發否定強奸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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