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1期】
汝城法院積極開展判后答疑工作,充分運用判后答疑+釋法析理模式,積極推動民事爭議實質化解,切實提升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的接受度、認可度和滿意度。近日,汝城法院田莊法庭接到了來自當事人黃某的電話,請求法院再次調解,經法官耐心疏導解釋,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并當場兌現。
原告汝城縣某門窗經營部經營者何某與被告黃某曾系親戚關系,因房屋裝修引發糾紛訴至法院,汝城縣某門窗經營部要求黃某支付承攬費用12660元。出于親情信任等原因,用工用料未約定價格,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調解時向雙方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希望雙方當事人接受切實有效的方案化解積怨,由于黃某不認可價格,要求重新評估,導致案件調解未果。
考慮本案當事人原存在親戚關系,事實簡單清楚,案件標的小,爭議分歧不大等因素,僅僅因為一方賭氣簡單機械導入評估鑒定程序勢必增加當事人訴累,故參照政府部門公布的指導市場價標準依法判決由黃某支付汝城縣某門窗經營部承攬費用12660元。送達判決書時,承辦法官本著實質化解矛盾糾紛的宗旨,繼續向黃某釋法明理,并認真細致進行判后答疑,讓黃某充分了解和認可法院的判決理由和依據,解開心結。上訴期限內,黃某主動聯系法官請求再次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判決后和解協議,黃某通過微信一次性向汝城縣某門窗經營部支付承攬費用11000元,汝城縣某門窗經營部不再要求黃某支付余款,至此,本案案結事了,雙方握手言和。
汝城法院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秉承“如我在訴”司法理念,用心用情解決每一起案件,將釋法明理貫穿訴訟全過程,持續深化判后答疑工作,力爭當事人服判息訴,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供 稿」羅正德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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