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動實現審判工作現代化的重大部署,是統一法律適用、發揮法治宣傳教育作用、促進司法公開的重要工作。柳州法院積極落實案例庫建設和使用要求,在用好案例庫提高辦案質效的同時,深入挖掘典型案例價值,通過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向社會傳遞法治理念和精神。
為切實發揮入庫案例指導審判實踐、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強化宣傳教育和示范引領作用,柳州中院微信公眾號開設“入庫案例”專欄,介紹柳州法院入庫案例,以案說法,向全社會傳遞法治精神、司法公正。
朱某花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比例原則在唯一住房拍賣中的適用
入庫編號2023-17-5-201-001
關鍵詞執行 執行異議 比例原則 唯一住房拍賣 基本生存與居住權益
基本案情
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覃某罰金一案中,案外人朱某花提出書面異議稱,法院查封了覃某位于柳州市柳江區某室的房屋,并擬對上述房屋進行拍賣,用于支付被執行人覃某的罰金和違法所得。上述房屋為被執行人覃某和案外人朱某花作為夫妻共有的唯一居住房產,案外人朱某花認為,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嚴重侵害了案外人及其所撫養的三個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與居住權益,不服法院對其共有房產的決定,現對此提出異議。請求法院不予執行(2022)桂 0204執445號執行裁定書,解除對柳州市柳江區某室的查封和拍賣行為。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案外人朱某花與被執行人覃某共同以辦理銀行按揭方式購買位于柳州市柳江區某室房屋一套,房屋面積98.23平方米,總購買金額為489081元,購買時首付為總價款的30.07%,總房款的69.93%即 342000元辦理銀行按揭貸款。該房屋為案外人朱某花與被執行人覃某的唯一不動產。涉案房屋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權利人為覃某、朱某花。案外人朱某花與被執行人覃某育有三名子女,其中兩名未成年子女就近就讀于附近學校。
2021年12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柳南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覃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6萬元。因覃某未能支付罰金,柳南法院刑事審判庭移送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覃某罰金一案中,裁定查封涉案801室房屋,并作出(2022)桂0204執445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對涉案801室房屋進行拍賣。
柳南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桂0204執異3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案外人朱某花的異議請求。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桂02執復6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中止(2022)桂0204 執 445 號執行裁定對柳州市柳江區某室房產的拍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關于拍賣的適當性,拍賣涉案房屋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鑒于該涉案房屋系復議申請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所、房屋面積小、實際出資價值低和銀行按揭等實際,如拍賣處置,支付銀行按揭和復議申請人50%的相應份額后,再作出保障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安置方案,所剩無幾,可能無法執行完畢6萬元的罰金。關于拍賣的必要性,拍賣涉案房屋并非是對被執行人造成最小侵害的方式。現被執行人覃某已刑滿釋放,可中止拍賣行為,由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或做出其它履行方案。關于拍賣的衡量性,拍賣涉案房屋所造成的損害與執行目的間不成比例。復議申請人主張涉案房屋是其與被執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夫妻二人平均共有的唯一生活住房,二人無其它房產,涉案房屋日常居住人為被執行人、申請人及其3個未成年子女,其中兩個未成年子女就近入讀于當地學校,是一家5口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所。涉案房屋套內面積為98.23平方米,總房款的 69.93%需銀行按揭,涉案房屋是保障復議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及其共同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拍賣涉案房屋將損害復議申請人及家人的基本權利。綜上,復議申請人對執行標的涉案房屋解除查封、拍賣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對復議申請人主張涉案房屋為其和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中止拍賣的主張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拍賣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時,應當根據比例原則,依次審查拍賣的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可用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以“三步法”對拍賣行為予以規范審查。其一,拍賣涉案房屋難以實現執行到位的執行目的,不符合適當性原則;其二,可選擇其他替代執行措施而減少對權益的侵害的,不符合必要性原則;其三,拍賣涉案房屋對被執行人及案外人權益的損害后果,與拍賣可達目的之間不成比例的,不符合衡量性原則。若有其一不符合,則不宜對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拍賣,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存與居住權益。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4條、第12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第1款
執行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2021)桂 0204 刑初615 號刑事判決書(2021年12月29日)
執行異議: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2022)桂 0204 執異37 號(2022年7月8日)
執行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桂02執復60號(2022年9月13日)
信息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編輯:李炫葵
校對:成彥彥
責編:黃麟茜
審核:陳泰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