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寫男人在強奸案中弱勢地位時,舉了一個案例——女子約會后以遭強奸為由敲詐,3年報警257次。今天就說說這個匪夷所思的女人的故事。
在人們的常規認知里,強奸是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每一起報案都會受到警方的高度重視。然而,深圳發生的這件令人瞠目結舌的案件,誰也沒有想到,竟然有女子將強奸這件事當成了兒戲,也沒有想到,男人中慫人的比例竟然那么高。
2015年1月初的一天,深圳大鵬警方接到段某報警,她聲淚俱下地指控邱姓男子強奸了自己 ,情緒激動,言辭懇切,仿佛遭受了極大的委屈和傷害。警方迅速行動,將邱某帶回調查。可邱某卻大呼冤枉,堅稱自己與段某是男女朋友關系,兩人是自愿相約發生關系。
邱某還聲稱,發生關系后,段某向他索要財物,遭到拒絕后,便威脅要報警告他強奸,還拿走了他價值一萬多元的金飾。
這截然不同的兩種說法讓警方感到十分蹊蹺。民警開始仔細盤問段某,詢問案發過程的各種細節,包括事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當時的環境、兩人的對話等。然而,段某的回答漏洞百出,每次講述的內容都有差異。
她一會兒說案發時自己拼命反抗,一會兒又說反抗并不激烈;一會兒說邱某是突然襲擊,一會兒又說兩人有過短暫交流。這些前后矛盾的口供,讓民警對她的說法產生了懷疑。
為了查明真相,民警決定查看案發現場周邊的監控視頻。監控畫面顯示,兩人發生關系后,有說有笑地從賓館走出,還牽著手,舉止親密曖昧,絲毫沒有強奸案發生后的緊張、恐懼氛圍。從賓館出來后,兩人還一起去附近的商店買東西,邊走邊聊,神情輕松,完全不像是剛剛經歷了強奸的受害者和施暴者。這與段某所描述的被強奸情景大相徑庭。
這諸多疑點讓警方意識到此事絕不簡單。隨著調查的深入,一個更加驚人的事實浮出水面:從2012年1月到2015年1月這三年間,深圳110報警服務臺共接到段某手機號碼報警257次,其中有7次報稱被性騷擾、猥褻或強奸。如此高頻率的報警,而且每次都涉及敏感的性侵案件,這實在不符合常理。
警方投入大量警力展開進一步偵查,經過兩個月的艱苦查證,案件真相逐漸清晰。原來,28歲的段某長期以來主動與一些男子搭訕,通過各種社交途徑結識陌生男子。在與男子交往過程中,她會刻意制造機會與對方發生男女關系。
關系發生后,她便撕下偽裝,拿出事先準備好的空白紙,要挾男子簽名,以各種理由索要財物,聲稱男子必須對自己負責,給自己錢財補償,否則就報警告對方強奸。
面對這種不光彩的事情,大多數男子出于不想讓事情鬧大影響自己聲譽、家庭和工作的心理,選擇妥協,給段某錢財了事。就這樣,段某一次次得逞,愈發肆無忌憚,頻繁實施敲詐勒索行為。警方查實,至少有十多名男子被她敲詐,其中金額最多的達兩萬元。
段某最早在2012年1月初就開始以這種手段作案。第一次作案對象是朱某,兩人相約登山游玩后,段某向朱某索要1000元,朱某未給,段某便報警稱遭朱某強奸。朱某不想糾纏,在派出所當場給了段某1000元,段某隨即又改口稱是自愿與朱某發生性關系,報警只是想嚇唬他。此后,段某如法炮制,多次作案,先后敲詐炒股暢銷書作家呂某、做裝修的小老板胡某等人。
在這一系列案件終結于本文開頭的那個案例。經過警方偵查,那個案子真實情況是這樣:
那位被指控為強奸犯的邱姓男子其實是深圳某派出所實習的警校學生,他與段某相識于2014年10月底,當時段某因被人毆打來到派出所,與實習學生結識。
此后兩個月內兩人見過兩次面,均發生了關系。第三次見面在段某位于南澳的住處,二人再次發生關系后,實習生入睡后,段某把避孕套藏在一個空的口香糖盒子里留作“證據”,隨后下樓報案稱遭到強奸。
之后,她告訴邱某已經報強奸,逼著邱某簽了份空白文件,以便段某后續進行敲詐。但是段某利欲熏心,就在邱某認慫后,她還順手偷走了邱某價值1.7萬元的黃金首飾。邱某在送她去羅湖途中發現財物丟失,隨即翻臉將段某送到警察局,其罪行遂暴露。
最終,屢次虛報警情、勒索他人財物的段某因涉嫌盜竊、敲詐勒索被警方逮捕。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定,段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處罰金2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處罰金1000元,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處罰金3000元。
一個女人對男人敲詐勒索,只因跟男人上過床,居然那么多男人都不敢站出來指認女人的違法行為,這是人性的扭曲還是道德的淪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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