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俊強
房子未被強拆前,鎮政府給出的賠償價格是344萬元;鎮政府實施違法強拆后,法院竟然判決鎮政府僅需賠償290萬元,整整減少了50多萬元,也就等于鎮政府間接獲利50多萬元。
鎮政府實施違法強拆,不僅未受到相應的懲罰,反而獲得了少賠50萬元的不法利益,真是天下奇聞!福建泉州這起奇葩案讓法治很尷尬。目前,當事人已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該再審申請已得到了福建高院行政庭的受理。
法院判決確認鎮政府強拆違法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后龍鎮上西村沙屈51號一棟五層高的房屋,是張愛金的家,也是張愛金一輩子的心血。這座房子有合法手續,加上附屬設施,總建筑面積達1300多平方米。連同裝修和家具,該房市場價值超過1300萬元。
2017年6月,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發布【泉港政告〔2017〕13號】《關于實施泉港石化工業區安全控制區搬遷項目的通告》,將張愛金的上述房屋納入搬遷范圍。泉港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局委托該區峰尾鎮政府負責上述搬遷項目涉及后龍鎮范圍內的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工作。
2021年10月19日,張愛金首次收到泉港區峰尾鎮政府發來的《房屋補償估價報告》,房屋每平方米估價僅760元。
2021年10月20日,峰尾鎮政府拿著打印好的《搬遷補償協議書》要求張愛金簽字。該《搬遷補償協議書》顯示,鎮政府給予的貨幣補償價格將近344萬元。但因補償價格實在太低,張愛金沒有接受。
僅僅五天后,即2021年10月26日上午10:30時許,峰尾鎮政府便組織人員開著鉤機,前來將張愛金的房屋給違法強拆了,房屋里面的紅木家具等貴重物品都還沒來得及搬出來而全部損毀,損失極其慘重。
違法強拆過后,峰尾鎮政府仍未與張愛金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此后,張愛金向泉州南安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峰尾鎮政府的強拆違法。
2022年12月8日,南安法院作出(2022)閩0583行初57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確認峰尾鎮政府于2021年10月26日強制拆除張愛金的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房價1萬違法強拆僅需賠760元
峰尾鎮政府的強拆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后,張愛金于2023年1月5日以郵寄方式,向峰尾鎮政府申請國家賠償。但峰尾鎮政府簽收后,卻遲遲不予回應。
2023年4月,張愛金再次將峰尾鎮政府起訴至南安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峰尾鎮政府異地重建恢復房屋原狀,或者依法賠償1349萬元。
南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峰尾鎮政府委托福建建友資產評估公司出具的《房屋補償估價報告》來看,案涉房屋符合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房屋面積為1199.35㎡,房屋主體結構估價911506元,二次裝修估價774374元,二項合計金額為1685880元;房屋附屬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以《房屋附屬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表》所列:水表1個,補償金額為1320元;電表1個,補償金額為350元;水池水柜1,補償金額400元;水池水柜2,補償金額800元;有線電視1個,補償金額380元;空調3個,補償金額600元;廁所1個,補償金額2500元;熱水器2個,補償金額200元;寬帶1條,補償金額200元;水塔2個,補償金額1600元;油煙機1臺,補償金額100元;院埕1面積28.57㎡,補償金額19286元;院埕2面積74.65㎡,補償金額11198元;圍墻1面積7.13㎡,補償金額3565元;圍墻2面積9.71㎡,補償金額3399元;女兒墻1面積7.25㎡,補償金額2538元;女兒墻2面積7.25㎡,補償金額3625元;閣樓5.88㎡,補償金額1176元;院子入戶大門11.39㎡,補償金額5695元;各項合計58932元為補償標準。
最終,南安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閩0583行賠初7號行政賠償判決書,判決:被告峰尾鎮政府應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張愛金因其違法拆除房屋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939120.5元,并以2939120.5元為基數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賠償款支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1%)計付利息損失。
張愛金和峰尾鎮政府均不服一審判決,雙雙上訴到泉州市中級法院。泉州中院經審理后,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2023)閩05行賠終73號行政賠償判決書,判決撤銷南安法院的一審判決,改判:峰尾鎮政府應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張愛金經濟損失2906480.5元,并支付以2906480.5元為基數,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即年利率1.5%計算的利息。
沒錯,泉州中院的二審判決,與南安法院的一審判決相比,還讓峰尾鎮政府少賠了3萬多元。
這還不算什么,關鍵是峰尾鎮政府當初向張愛金給出的補償價格是344萬元。然而,在峰尾鎮政府對張愛金的合法房屋實施違法強拆后,法院竟然僅判決鎮政府賠償290萬余元,比此前鎮政府給出的補償價少了50多萬元!
正如峰尾鎮政府委托建友評估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那樣,張愛金的房屋主體每平方米造價僅被評估為760元,而相同地段的房價,每平方米高達1萬元左右。并且,建友評估公司于2021年作出的評估報告,依據的竟然是四年前即2017年的房價標準。
同時,該評估報告還違背常識地出現了比如“空調3個,補償金額600元”、“熱水器2個,補償金額200元”、“油煙機1臺,補償金額100元”這樣的笑話。試問,200元一臺的空調、100元一臺的熱水器、100元一臺的抽油煙機,在哪里能買到?
那么,張愛金被違法強拆的房屋,其建造成本又是多少呢?北京新博智勝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表明,該房屋造價高達430余萬元。
造價430萬元、市場價值1300多萬元的房屋,在被鎮政府違法強拆后,法院僅判令鎮政府賠償290萬元,鎮政府居然可以通過違法強拆獲利,真是太沒天理了!
泉州法院對抗最高法判例精神
法院判決鎮政府實施違法強拆后的賠償價,竟然比鎮政府原給出的補償價少了50多萬元,泉州法院如此判決,是正確的嗎?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97號《行政判決書》指出: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在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難以對房屋及其他損失進行鑒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參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征收補償標準,全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各項損失,確定損失數額,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對房屋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失一并予以行政賠償,法院在判令賠償時的標準至少不應低于補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作(2018)最高法行賠再4號《行政賠償判決書》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時,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堅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體現對行政機關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也要確保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應當秉持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于賠償請求人依照安置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于依法征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以體現賠償訴訟的懲戒性和對被侵權人的關愛與體恤,最大限度地發揮國家賠償制度在維護和救濟因受到公權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與作用。此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關于賠償損失范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賠償請求人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其作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如此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的諸多判例,均秉持“賠償不能低于依法征收可能獲得的補償”。然而,泉州、南安兩級法院卻判決鎮政府在實施違法強拆后的賠償數額,居然比實施違法強拆前給出的補償金額還少了50多萬元。因此,該兩法院是在公然對抗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利息應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但是,泉州中院卻判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即年利率1.5%計算利息,顯然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泉州、南安兩級法院作出的上述判決,有違最高法院判例精神,期待福建高院依法予以糾正。
此外,目前張愛金還對峰尾鎮張志成鎮長存在的相關問題進行實名舉報,接下來他還計劃將實名舉報內容公諸于眾,因此希望收到舉報信的相關部門予以重視。(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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