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坑財產又出新套路了?上海老人被再婚妻子一步步設計,離婚后被趕出了自己婚前房產臥室。看案情,女方手段并不高明,真是男的一步一步自己往坑里跳,他不給自己留活路,法律是真不好幫!分析一下問題出在哪。
2018年56歲的徐先生認識了50歲的蔣女士,同居后蔣女士提出要領證結婚。徐先生的姐姐和女兒都反對,認為她是要圖徐先生的婚前房產,但徐先生選擇相信說“不要房產”的蔣女士,2019年,在與女兒斷絕往來后領了結婚證。到這步其實無所謂,就算兩人離婚這也不能分再婚前的房產。
徐先生稱,婚后第三年蔣女士求要登記對房屋的居住權,并以拒絕夫妻生活要挾。于是他為蔣女士辦了居住權登記,并將居住權期限設定為終身。這一步很重要,但還不致命。
居住權簡單說就是民法典設定的一種法律認可的、可以在別人房子里居住的權利,可以對抗所有權。不但所有權人不能禁止居住權人使用房子,登記后的居住權還有公示和對外效力,即使產權發生變化,居住權也不受影響。
給再配偶設定居住權在現實中并不罕見,一般是再婚老人把房屋所有權留給子女,又想在去世后保障再婚配偶的生活時,用居住權解決平衡雙方權益。徐先生給蔣女士設定終身居住權,并且沒有附條件是一個重大錯誤。按正常邏輯,其實在婚姻期間女方不用擔心居住權,如果離婚則沒理由再給女方居住權。所以,但凡有點腦子,這時登記居住權應該增加限制條件,約定如果離婚居住權自動終止。徐先生沒加條件給女方登記了終身居住權,顯然是個重大錯誤,但是如果只錯到這兒,根據后來的情況,打官司法官也能找到理由解除居住權。
徐先生說,拿到居住權后蔣女士就翻臉了,往飯菜里扔他忌口的食材、和他發生爭吵、還不讓他好好休息,2022年9月起他自己從臥室搬到客廳睡沙發。即便如此蔣女士還曾有潑水、辱罵他的情況。半年后,他忍無可忍起訴離婚。經法院的調解,于2024年7月解除婚姻關系。有些案件,確實有當事人簽了不該簽的字,打官司時叫屈喊冤,敗訴后又說法律不公平,有時候真不是法律不公平,是當事人不知道保護自己!當然,這案子女方是占了便宜,但離婚后真這么占了臥室,兩人還在一套房子里長期共處,將來發生什么、是便宜還倒霉也很難說!
楊律說法:根據這個案情,雖然登記的是終身居住權且沒書面附條件,但離婚時法官也可以找到理由破解居住權。可以說雖然沒書面附條件,但結合事實可以判斷,居住權設定的目的顯然是維系夫妻關系,但登記后女方找理由和男方發生沖突,導致男方不得以起訴離婚,女方違背誠信原則導致男方無法達到當初的目的,而且只有一間臥室,離婚后保留女方居住權不利于生活。這些理由足夠法官推翻居住權登記,好的結果是無條件收回,差點的結果是給女方些補償收回居住權。
但現實是另一個結果,離婚后蔣女士很快起訴,要求搬回徐先生家的臥室居住,并禁止徐先生在晚8點到早8點進入臥室。徐先生怒了,他家只有一間臥室,如果16平米的臥室被女方占了,他就只能住在通風不好、沒有采光且只有7平米的客廳。可結果是,一審判蔣女士勝訴,因為徐先在離婚時,又犯了一個讓人理解不了的錯誤。
在審理居住權糾紛時,蔣女士拿出了一份由徐先生寫的承諾書,落款日期就在兩人離婚當天。承諾書上徐先生同意“按現條件居住,防止雙方仍住一房”。
前面說了離婚前的一段時間徐先生被鬧得搬到了客廳睡沙發,蔣女士自己睡臥室,所以承諾書里“按現條件居住”當然指的就是蔣女士睡臥室。關鍵是這個承諾書是在離婚當天簽的,剛才分析的那些可以取消居住權的理由,由于這份離婚當天簽的承諾書都不好用了,法官想幫忙都不好找理由。為什么在離婚當天他還簽這樣的承諾書,目前報道中沒看到,我也想不明白,但這個操作確實致命,除非找到理由推翻這個承諾書。
有些案件,確實有當事人簽了不該簽的字,打官司時叫屈喊冤,敗訴后又說法律不公平,有時候真不是法律不公平,是當事人不知道保護自己!當然,這案子女方是占了便宜,但離婚后真這么占了臥室,兩人還在一套房子里長期共處,將來發生什么、是便宜還倒霉也很難說!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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