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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組織與單位
大同訂婚強奸案的討論中,有些人提到婚內強奸。其實這個案子與婚內強奸毫無關系,因為受害人與被告根本就沒建立婚姻關系。
可這不影響一些人擔憂被告被判有罪,就類似于定罪婚內強奸,讓家庭關系“復雜化”。即使認同大同訂婚強奸案就應該判有罪的,不少人轉到“婚內強奸”這一話題時,也覺得如果不做嚴格限定,丈夫分分鐘被妻子拉到派出所,這日子沒法過了。
中國當下是對婚內強奸有嚴格界定,必須是婚姻狀況處于不正常狀態,比如已經分居、正在起訴離婚。很多人包括專業人士解釋為什么要有上述限定時,也會提到家庭關系的復雜性,還有人會提到政府/司法過度介入私密生活的危險。
這些考慮表面上不無道理,可如果我們“誠實”一點,必然得承認正常婚姻狀態下沒有強奸的司法原則,本質上剝奪了一方的性同意權,犧牲了基本的人身自由。
要求個人做出如此大的犧牲,應該建立在真實的必要性之上。比如夫妻要相處那么久,難免吵架鬧矛盾,是不是很容易出現違背對方意愿。要是每位妻子都把丈夫拉到警察局要立案為強奸罪,這日子可能確實沒法過了。
可這種風險真實嗎?一方面,性犯罪的報案率非常低,像美國這里的估計是三分之二的性犯罪并未上報。另一方面,80%的強奸,兇手是被害人相識的人。
真正的現實是,由于性侵帶來的特殊傷害,受害人愿意站出來指控,需要不小的勇氣。因為她可能要面對周遭人的非議,在控訴過程中,可能要多次描述、回憶之前的創傷過程。兇手是熟人時,受害人面對的壓力說不定更大,比如其他人可能不信是強迫。
即使不對婚內強奸做特別限定,真正會跑到派出所告丈夫強奸的,絕大部分經歷的應該也不會是很多人擔憂的“小矛盾”。
就好像家庭暴力,有句話很流行,家暴只有零次和一次的區別。按這句話實踐,那夫妻間動過一次手都應該離婚了。但現實中,有幾對夫婦能如此“決絕”,而那些因為家暴離婚的,又有幾個只動了一次手?
真實的家庭生活里,即便一方有委屈了,別說走控告強奸這樣的刑事訴訟,就是走起訴離婚的民事過程,也會有子女、雙方父母、周遭親友等各種需要顧慮的,當然,還有經濟財產等問題。
擔心去掉婚內強奸的特殊限制,日子沒法過了,純屬庸人自擾。
反過來,對婚內強奸的特殊限制,不僅是剝奪了婚姻內的性同意權,更是干涉私人生活到了強制個人配合他人欲望的地步。這對私密生活的介入程度,真的低于限制婚內強奸嗎?
一說到性犯罪,很多人特別擔心誣告,搞得好像一旦降低性犯罪的指控、認定要求,到處都是誣告的。我們當然不能排除少數性侵指控不實,可是歐美大量統計都顯示誣告性侵的比例并不比其他犯罪高,所有指控里只有2-6%屬于不實。
我們沒有因為2-6%的誣告比例,去限制盜竊、搶劫、殺人的報案,除了偏見,又有什么理由來限制性犯罪的指控呢?
當然,法律法規需要尊重社會的實際發展狀況。比如隋唐時期,老百姓接受關隴貴族子弟出將入相,承認這個軍政門閥集團的特殊地位,這是當時社會發展、客觀條件決定的,在那會兒談什么民主共和,那不是簡單的超前,是超前的離譜。
可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期望社會能更進步一點,畢竟在關隴貴族的巔峰時代,隋文帝與隋煬帝仍然開啟了科舉制度,讓權力逐漸不再局限于士族門閥。
我們不需要的是明明是存在不足,甚至是落后的東西,非要說成多么重要,是多了不起的寶貝。
就好像大清亡了數年的時候,還有人非要留著辮子,覺得剪了辮子就是亂了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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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744784672168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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