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山東濟南主要做刑事案件的張律師。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滿足三個方面條件:一是行為人明知他人(即被幫助對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二是行為人實施了幫助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行為;三是行為人為他人提供幫助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第一個條件“主觀明知”,在現實中是很難打掉的,除非自己沒有獲利,且留存的證據能夠充分的證明確實不知情。第二個條件“幫助行為”,如果行為人提供的是技術支持或服務,可從技術或服務具有中立性角度進行辯護。第三個條件“情節嚴重”,實務中大部分案件,公訴機關以支付結算金額或違法所得為標準,此時辯護重點是研究銀行流水、分析資金流向。
如果偵查機關固定的證據比較扎實,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導致辯護空間大大減小,此時應該積極退贓退賠,體現悔罪態度,爭取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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