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訴王某某、王某、宋某軍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未成年子女侵權,離異夫妻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入庫編號:2025-07-2-375-001
【裁判要旨】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需履行監護責任。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傷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可以作為離異夫妻內部劃分責任的考量因素,但不影響其對外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某(系未成年人)訴稱:被告王某某(系未成年人)騎自行車將張某某撞倒,造成張某某受傷、自行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張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及其父母王某、宋某軍共同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2萬余元(幣種下同)。
被告宋某軍(王某某之母)辯稱:宋某軍已與王某某之父王某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王某某由王某撫養,事故發生在王某撫養期間,張某某的損失應由王某承擔,宋某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1日13時20分許,王某某駕駛自行車沿山東省臨清市某道路自南向北行駛至某中學處時,將自東向西經過道路的張某某撞傷。該事故經山東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臨清大隊事故處理,認定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張某某受傷住院治療17天,共產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共計21127.18元。王某某的父母王某、宋某軍已于2022年8月22日離婚,雙方約定王某為王某某的監護人。
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魯1581民初1680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王某、宋某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14789.03元。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夫妻離異后,未成年子女侵權,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該條款規定,如果依照“與子女共同生活”標準來判定離異夫妻的責任,會導致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監護職責,也對被侵權人的受償權造成了不利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法釋〔2024〕12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夫妻關系的解除,并不意味著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需履行監護責任,未成年子女侵權,離異父母雙方仍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未成年人王某某侵權造成他人損害,其父母王某與宋某軍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已離婚,雖然宋某軍未與王某某共同生活,但宋某軍作為王某某的母親,仍有監護義務,受害人張某某要求王某某及離異的父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179條、第1182條、第118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法釋〔2024〕12號)第7條、第8條
一審: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2024)魯1581民初1680號民事判決(2024年9月27日)
內容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