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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職死亡人員遺屬待遇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函〔2023〕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 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8號),進一步規范在職死亡人員的遺屬待遇發放工作,切實維護參保人員權益,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有關政策
在職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不再進行統一歸集,由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以下簡稱待遇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遺屬待遇申請,核定并發放遺屬待遇。
待遇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在職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時, 其他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無需提供證明一次性補繳超過3年(含)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在職死亡人員存在重復繳費的,相應的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在職死亡人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由建立其個人賬戶的社保經辦機構自行清退。遺屬待遇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原則上發放至在職死亡人員的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二、規范相關經辦流程
(一)受理遺屬待遇申請。在職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申辦人向待遇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領取遺屬待遇手續,填報《遺屬待遇申領表》(詳見附件1),并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 申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 在職死亡人員死亡材料。
申辦人提出核定視同繳費年限要求的,待遇地社保經辦機構應積極協助申辦人填寫《在職死亡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2)。
(二)核定繳費年限。
待遇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在職死亡人員實際繳費年限。待遇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部轉移系統查詢在職死亡人員的社保關系地,并將《關于協助確定遺屬待遇實際繳費年限的函》(詳見附件3)通過部轉移系統傳輸至其他關系地社保經辦機構。其他關系地社保經辦機構于5個工作日內核定當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并將關于協助確定遺屬待遇實際繳費年限的回執(詳見附件3)通過部轉移系統反饋至待遇地社保經辦機構。
對于申辦人提出核定視同繳費年限要求并提供在職死亡人員人事檔案所在地相關信息的,由待遇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定在職死亡人員視同繳費年限。待遇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待遇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關于協助確定在職死亡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函》(詳見附件4),由待遇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線下聯系相關地區核定視同繳費年限,于30日內出具關于協助確定在職死亡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回執(詳見附件4),反饋待遇地社保經辦機構。
待遇地社保經辦機構根據關于協助確定遺屬待遇實際繳費年限的回執和關于協助確定在職死亡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回執確認繳費年限,計算在職死亡人員遺屬待遇。
(三)發放遺屬待遇并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待遇地社保經辦機構應于核定遺屬待遇后按時發放在職死亡人員遺屬待遇和當地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并將《關于協助清退在職死亡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函》(詳見附件5,以下簡稱《協助清退函》)通過部轉移系統傳輸至其他關系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時,待遇地社保經辦機構應 通過本地渠道 ,將遺屬待遇權益情況和各關系地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等信息告知申辦人。
其他關系地社保經辦機構于收到《協助清退函》后5個工作日內自行清退在職死亡人員當地個人賬戶儲存額,并在本地社保經辦系統中注明已由待遇地發放遺屬待遇,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完成本地社會保險業務系統改造。要統一政策口徑,規范經辦流程,待遇地查詢確定、社保經辦機構間電子表單傳遞等均通過部轉移系統實現(詳見附件6),確保遺屬待遇發放工作順利開展。要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幫助申辦人全面掌握辦理流程,切實疏通辦理過程中的堵點難點。同時,要做好遺屬待遇發放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有冒領或重復領取遺屬待遇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
附件:(略)
1.遺屬待遇申領表
2.在職死亡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申請表
3.關于協助確定遺屬待遇實際繳費年限的函及回執
4.關于協助確定在職死亡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函及回執
5.關于協助清退在職死亡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函
6.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職死亡人員遺屬待遇發放電子化業務流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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