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鄧州城市網
一、案件具體情況
被告人劉某海,男,漢族,1967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鄧州市,公民身份號碼412930********2690,高中文化,經商,鄧州市晨曉面粉廠法人,住鄧州市夏集鄉文化路。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3年11月21日被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3年12月29日被逮捕。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鄧檢刑訴(2024)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劉某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4年4月8日向鄧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5月9日鄧州市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判決被告人劉某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劉某海退賠有關被害人經濟損失合計397.4萬元。宣判后,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024年7月29日經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原審被告人劉某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劉某海退賠有關被害人經濟損失合計397.4萬元。
二、涉案資產處置情況
2024年11月6日,劉某海案涉及有關被害人23人責令退賠一案移送執行程序,立(2024)豫1381執4472號執行案,申請執行標的397.4萬元,該案于2024年11月6日開始執行,目前已執行完畢,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0元。在本次執行程序中,鄧州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故本次執行程序應予終結。被執行人劉某海負有繼續履行繳納罰金及違法所得義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后,鄧州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將恢復執行。
特此公告
鄧州市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5年4月23日(來源:鄧州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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