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是淄博張店區法院,今天來質證病歷。今天是一個漏診早期肺癌案子,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醫生未按規范排查肺癌,延誤治療時機,顯然屬于本條規定的沒有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該案一年前患者因為摔傷到醫院診療,在胸部CT檢查中顯示右肺部尖端團片影,萬沒有想到醫院沒有進一步檢查排除,也沒有向患者釋明,一年后患者查處肺癌已經轉移,這樣的話醫院很可能存在過錯,該案已經提起訴訟,今天來質證病歷,為下一步做醫療過錯做準備。給王律師點個贊,一個專注醫療糾紛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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