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走私雪茄案件的偵查階段辯護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就一起走私雪茄案件在偵查階段進行了相關辯護工作,除正常流程下的前往辦案部門了解案件情況及基本信息外,此過程較為特殊的是基于當事人所收集、提供的材料,整理了其前后數年時間所涉及的雪茄走私數據,并自行進行計稅。
在完成此項工作的同時,筆者亦在思考委托人在偵查階段常問的問題,即在不需要會見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可開展的工作有多少。提前進行稅款計核便系偵查階段能夠完成的一項關鍵辯護工作,通過了解自身所可能涉及的最大稅款,從而為后續辯護提供指向,同時亦能及時處理在偵查階段中發生的涉及稅款計核的問題,現就本案的辯護工作進行介紹。
一、委托背景
當事人經營一家境外旅游高端產品定制公司,由于招待及業務需要,會經常采購洋酒及雪茄等產品,其中部分來源于境外,由于郵寄報關時存在低報的情況,故被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進行追訴。
在溝通、咨詢的過程中,當事人向筆者交代了案件的相關情況,并介紹了采取強制措施后發生的事項。涉案雪茄總貨值不算太高,約為100余萬元,當事人自行采購、報關并繳納部分稅款,故案件屬于典型的單人單案,同時了解到涉案的雪茄主要用于贈與以及招待客戶,不存在任何二次銷售的情況,當事人在歸案后主動交代了相關行為,并表達愿意承擔責任的態度。
了解基本案件信息后,筆者對案情進行總結,考慮到當事人已經明確表示認罪,故應作罪輕辯護,并力求爭取不起訴的結果:
首先,案件概括情況,由于整個購買過程在當事人自身一人處理下完成,支付以及采購均以個人名義進行,故本案無法認定為單位犯罪,只能以個人犯罪論;本案的情節、數額等均具備討論的空間,因此具有一定不訴的可能。其次,案件情節方面,當事人系在辦案部門通知下主動前往調查,故可能屬于自動投案,結合后續的如實供述情形,本案較大可能認定為自首;再次,數額方面,本案認定數額的關鍵兩項因素,一是涉案雪茄屬于貨物或是物品,若以貨物進行計稅,其結果可能為物品的兩倍有余,因此認定物品較貨物更為有利,二是相關證據能否相互印證,采購、運輸、報關、收貨四項證據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才能構成一項完整的走私行為。
此外案件有一項關鍵情況,即當事人所有的采購及寄送均曾自行記錄,相關材料亦交付辦案部門,故基于現有的數據材料,完全可以進行整理,從而提前自行計稅。
基于上述情形,筆者提出了分兩步走的辯護思路:在偵查階段,提出雪茄定性、自首等辯護意見,并在現有材料下自行計稅;在審查起訴階段,結合證據提出扣減貨值意見,從而降低最終偷逃稅款,達到不起訴的范疇。
盡管本案的核心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才能夠進行,但提前固定情節及定性,能夠讓案件處于相對較為的情況下,提前進行計稅更能為當事人帶來如下利好:
一是讓當事人對自身情況有充分了解,對于涉案偷逃稅款的可能最大值知悉下,則能夠判斷案件的最壞情況,根據筆者辦理走私案的經驗,對于取保候審的當事人而言,漫長的訴訟進程對心理上會產生較為巨大的壓力,不少當事人實際上不會被案件結果擊垮,但心理卻可能因訴訟程序持續而收到影響,因此提前預判稅款、知悉可能情況,對后續處理案件有積極的幫助。
二是能夠總結意見并向偵查機關反映相關情況,自行計稅的結果可與偵查過程中辦案部門所計核的進行對比,若根據辦理案件的經驗發現差額較大或是存在不應納入計算的部分,可盡早進行反饋,爭取在偵查階段便扣除,加速后續的訴訟進程。
三是可提前分析證據情況,與后續閱卷進行比對,提前計稅能夠較為清晰地反映每項走私行為對應的證據情況,對于證據不足、存疑以及完整的項目可進行分析,在閱卷后對應提出扣減、排除的意見。
當然上述稅款計核往往只適用于項目較少或是貨物、物品流轉相對清晰的案件,對于涉稅達到千萬元的走私案件往往不適用,不同案件應定制針對性的辯護方案。
二、計稅過程
當事人自行收集了以往交易的相關信息,隨后辯護律師便能對內容進行總結、整理。
在處理過程中,筆者將相關材料劃分為三類型,分別是項目內容、流轉情況以及交易信息:
首先,關于項目內容,主要涉及到雪茄的品名、品牌、規格型號以及實際進口的支數。當事人所有的采購行為都發生在境外,部分貨物實際上在境外已經交易或是替他人進行采購,因此對項目進行確定歸類,能夠在后續快速篩選出未實際進口或是歸屬他人的部分,從而進行排除。此外明確項目信息還與成交價格有關,而成交價格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后續偷逃稅款的大小。
其次,關于流轉情況,主要涉及到采購信息、郵件記錄以及收貨情況等。采購、郵寄、收貨三者相互匹配下,才能被認為雪茄實際入境,屬于走私行為,而若缺乏郵寄信息則是無法證明走私行為已發生或完成,他人收件的情況則可能貨物不屬于當事人,該部分數額應予排除。流轉情況的總結和與后續審查起訴閱卷的證據進行對比,從而發現其中無法相互印證或是缺失的部分,并基于此提出排除意見。
最后,交易信息,主要涉及到交易流水以及報稅情況。由于本案是自行采購、報關的走私案,故該部分證據影響雪茄是否實際購買及報關,同時流水亦能反映前述的成交價格,報稅情況則與已繳納稅款相關聯。更為重要的是,實踐中部分郵寄案件可能會出現交易項目與報稅項目不相互對應的情況,此時基于有利于當事人的角度出發,應提出交易項目排除,但報稅記錄留存作為已繳納稅款扣減的意見,從而降低偷逃稅款。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偵查階段便能進行相關數據上的處理,實際上只要當事人自身所持有的交易文件齊全,具有一定辦案經驗的辯護律師便能夠從中進行分析,并提前整理、計核。即便是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在偵查階段依然能夠提前進行有效辯護,筆者認為該階段的辯護工作亦具有較大的意義,若需爭取較好的辯護效果,應著重把握每一個環節,不能將所有問題都放在審查起訴閱卷后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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