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受案范圍(7則)
二、原告資格(13則)
三、適格被告(2則)
四、實體審查(8則)
五、濫訴規制(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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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范圍
1.【(2024)最高法行申2403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案涉《投訴轉辦告知書》的法律性質屬于告知行為,其內容為江蘇省司法廳告知再審申請人投訴材料已轉南京市律師協會處理。被申請人以該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為由作出決定,因該決定對再審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依法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2019)最高法行申11878號】
再審申請人古寶山認為南京檢驗檢疫局調查其舉報案件時向被舉報人泄露其身份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江蘇檢驗檢疫局申請行政復議。因該調查行為是南京檢驗檢疫局處理古寶山投訴舉報案件中的過程行為,古寶山在另案(2016)蘇8602行初125號案件及該案二審中均針對該行為提出過主張。在該行為已實際被納入司法審查范圍的情況下,再審申請人再就該行為單獨提起行政復議,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3.【(2020)最高法行申13005號】
當事人認為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將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的安置房對其進行安置的行為違法,要求河南省政府依法進行查處,其實質是通過投訴舉報的方式,請求河南省政府履行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職責。河南省政府是否履行內部層級監督職責,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不產生實際影響,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4.【(2019)最高法行申13872號】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屬地管轄,是行政機關管轄權分配的基本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舉報人不服處理或不予處理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適用該項規定的前提是,舉報人要向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舉報。如果舉報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向有處理權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投訴,實質是向上級行政機關的信訪行為,上級行政機關不履行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法定職責行為,對舉報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5.【(2024)最高法行申587號】
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投訴,請求履行保護特定權益的法定職責,但當事人不具有實體請求權,行政機關亦不具有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職責,該投訴請求實質上屬于信訪范疇。
6.【(2023)最高法行申1579號】
12345市民服務熱線是為暢通群眾與政府之間交流溝通渠道,由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工作平臺,是統一受理群眾訴求并協調、督促辦理的一項便民服務,不同于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針對特定申請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地方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的指導意見》指出,12345熱線負責受理企業和群眾訴求、回答一般性咨詢,不代替部門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辦理相關業務、實施監管執法和應急處置等。但該投訴舉報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體行政機關提出履責申請,12345平臺對問題的答復行為亦不應認為系代表行政機關作出的履職行為,即12345平臺對群眾投訴問題的答復事項不屬于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作出的特定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7.【(2021)粵行終134號】
當事人投訴經營者拒不履行退貨退款義務,侵害消費者權益,屬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投訴。對投訴,該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亦即處理方式原則上是經雙方同意后調解,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受理當事人的投訴,實質是不組織調解,不屬于《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當事人就上述不調解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明顯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二、原告資格
1.【(2017)最高法行再51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標準為“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當事人與其投訴、舉報、檢舉或者反映問題等事項之間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予以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資格。
2.【(2019)最高法行申14230號】
投訴舉報分為“公益性質的投訴舉報”和“涉己性質的投訴舉報”,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與舉報投訴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關系。但后者不同,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舉報人應當具備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當事人向省國土廳舉報違法占地事項,涉及其自身利益,其具有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
3.【(2020)最高法行申1259號】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申請人資格、復議機關應當受理其復議申請的法定條件之一。這一標準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法定條件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事項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舉報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具有原告資格。(2013)行他字第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亦明確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復議申請人資格。所以,“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判斷舉報人與相關行政行為有無“利害關系”的核心標準。在證券領域,投資者購買股票造成虧損,舉報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證券監管部門拒絕處理或不答復,舉報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屬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情形,具有復議申請人和行政訴訟原告資格。但是,如果舉報人舉報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沒有初步事實根據、證據線索,或者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可能對其股票交易行為產生實際影響的,舉報人與相關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理或不處理行為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復議申請人、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同樣,舉報人如果是為了獲取行政機關允諾的舉報獎勵進行舉報,對法定職責機關不予處理或處理結果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常具有復議申請人和行政訴訟原告資格。但是,其前提條件是,舉報事項必須有相應的初步事實和證據線索支持。
4.【(2020)最高法行申12977號】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當事人具有申請人資格,復議機關應當受理其復議申請的法定條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字第14號亦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的舉報系為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利益,行政機關所作答復對當事人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故當事人不具有就該答復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
5.【(2017)最高法行申281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何種事項向哪個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取決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規定;與此相應,能否就投訴舉報事項提起行政訴訟,也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于投訴舉報請求權的具體規定作出判斷。通常情況下,對是否具備原告資格的判斷,取決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第二,該投訴舉報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
6.【2023-12-3-021-010】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第5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投訴舉報人如果不能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則其與行政機關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均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7.【(2024)京04行初914號】
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或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取決于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只有舉報人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時,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如果舉報人僅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憲法、法律賦予公民的控告檢舉或投訴舉報的權利,而非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與行政機關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沒有利害關系。當事人并非作為普通消費者等利害關系人基于自身合法權益受損而進行的舉報,其舉報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得舉報獎勵并維護不特定公眾利益。但是,獲得舉報獎勵的前提是舉報事實經查證屬實。在獲取舉報獎勵前提未實現的情況下,舉報獎勵屬于可期待利益,當事人不能因此成為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復的利害關系人。故,當事人與其所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不予立案答復間沒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
8.【(2021)京0115行初411號】
舉報人對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申請舉報獎勵,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對被舉報人進行行政處罰的情況下,應當直接向舉報人告知是否給予其獎勵的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僅告知舉報人就舉報事項另行向其辦公室咨詢,其作出的答復應予撤銷。
9【(2023)最高法行申884號】
投訴人作為消費者購買食品后認為銷售者涉嫌銷售過期食品,有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渠道、方式與程序向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涉嫌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屬于其管轄職權范圍的符合規定的投訴,應當依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受理、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投訴人。否則,投訴人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投訴事項逾期不予處理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有復議申請人的資格。
10.【(2024)京04行初679號】
(1)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取決于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舉報人與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進而對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進行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字第14號)明確規定,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取決于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
(2)為牟利而鏈接的“利害關系”不應認定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投訴舉報通常針對負面現象,目的在于糾正不當行為,以救濟或彌補受損的合法權益,基于此可能獲得超出其受損權益部分的利益。反之則違背制度初衷,如在自身合法權益未受到損害的前提下,為了獲得超出自身合法權益的其他利益,主動與違法行為發生利害關系,并通過投訴舉報查處不當行為實現其目的,這種為牟利而鏈接的“利害關系”不應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不應認定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
(3)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判斷
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判斷:
①投訴舉報是否明顯超出正常數量。舉報人短時間內從不同商家反復購買同一或同類商品,并以所購買或使用的相同商品存在相同或同類問題進行舉報要求獲取獎勵,進而提起行政復議案件,明顯超出正常數量。
②對原告的投訴舉報事項未予支持其權益是否受到損害。因購買商品而侵害合法權益,消費者通常可以直接依法向侵權主體即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權益,行政機關是否處理被投訴事項,并非導致投訴舉報人合法權益受損的直接原因。但如果行政機關的處理可以減少合法權益損失,那么投訴舉報人即可與行政機關處理行為發生利害關系。
③投訴舉報目的是否正當。舉報人在不同商家購買同一類商品并進行投
訴舉報要求查處、賠償并申請獎勵,并持相同事實和理由、訴求進行投訴舉報、申請行政復議。據此,其頻繁投訴舉報并大量申請行政復議的目的不具有正當性。
11.【(2024)閩07行終96號】
公民提起行政訴訟應當以該訴訟能夠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為必要,應當具有值得通過司法途徑予以保護的正當利益。當事人并非為救濟自身受損的合法權益,而是通過反復訴訟牟取舉報獎勵,不屬于行政訴訟法上應予保護的合法利益。
12.【(2018)渝行終3號】
《行政訴訟法》中的“利害關系”應當包含四個方面的含義,即:一、存在一項法律規范賦予和保護的權利或利益;二、該權利或利益歸屬于原告個人;三、該權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訴行政行為的侵害;四、該權利或利益具有通過所提訴訟予以救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雖然相鄰權受損屬于行政訴訟原告適格情形之一,但該條規定應當理解為權利人只能就對相鄰權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而不能理解為只要涉及相鄰權,權利人即可對任何行政行為提起司法救濟。影響原告主體資格是否成立的因素可分為以下兩種,一是起訴人訴請保護的權益類型,二是行政實體法律規范的規定。只有當起訴人訴請保護的權益,恰好落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行政實體法律規范的保護范圍時,起訴人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反之,如果起訴人雖有某種權益,但并非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需要考慮的,或者起訴人并不具有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需要考慮的權益,人民法院均不宜認可其原告主體資格。故法律一般只賦予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由此直接蒙受不利影響的主體提起訴訟的權利。
投訴舉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徑,除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彌補行政機關執法能力不足也發揮著積極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何種事項向哪個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取決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規定。與此相應,能否就投訴舉報事項提起行政訴訟,也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于投訴舉報請求權的具體規定作出判斷。通常情況下,對是否具備原告資格的判斷,取決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第二,該投訴舉報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
關于投訴,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投訴請求權,在于促使行政機關對于投訴事項啟動行政權,其規范目的顯然在于保障投訴人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行政機關啟動了行政權,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就屬履行了法定職責。如果行政機關對于投訴人的投訴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糾正、查處的法定職責,投訴人可以依法提起履行職責之訴。如果投訴人對調查處理結果不服,其提起訴訟的目的是想為第三人施加負擔,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對于第三人的處罰,則應依賴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為第三人施加負擔的請求權。
關于舉報,舉報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主要是為行政機關查處違反法律規范等行為提供線索或者證據,因此其規范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而非保障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對于舉報所作的處理,包括答復或者不答復,以及后續執行行為等,均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關系,由此舉報人也就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13.——王某訴大連市政府案【(2023)遼行再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字第14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本案中,王某作為西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山東路店的消費者,因其消費卡充值問題與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要求市場局處理并給予書面答復,屬于為維護自身利益進行的投訴舉報。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告知書并送達給王某,該不予立案告知書與其具有利害關系。而王某是否因經營者的行為受到實際經濟損失,系進行復議審理的問題,不能作為是否具有復議申請人資格的條件。故被訴復議決定以其不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復議決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三、適格被告
1.【(2020)最高法行申8063號】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規定,省級、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根據該規定,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查處,一般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才由省、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
2.【(2021)最高法行申442號】
依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除外。
四、實體審查
1.【(2012)吉行初字第13號】
(1)行政機關對與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舉報僅作出告知性答復,未按法律規定對舉報進行處理,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規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因而具有可訴性,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舉報人就其自身合法權益受侵害向行政機關進行舉報的,與行政機關的舉報處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2.【(2020)魯行再97號】
本案系因手機商業廣告信息的推送查處引發的爭議,根據《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通信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均有對案涉舉報事項進行查處的職責。本案中,當事人明確以《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三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為依據,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信公司進行查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本應在查明當事人所舉報的違法事實是否成立的基礎上,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及時向當事人告知處理結果。但在處理案涉舉報事項時,與通信管理部門相互推諉,將本應依法處理的舉報事項拒之于門外,不符合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精神。
3.【(2018)京02行終1556號】
在投訴舉報類案件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全面審查,而不僅限于投訴舉報內容。
4.【(2019)皖行終259號】
復議申請人所主張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是其提起行政復議的前提條件,而行政復議作為一種公民權利的救濟途徑,權利侵害的可能性應當置于行政法律關系中加以分析判斷。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賴以主張的權利,實質上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所享有的一種行政法上的請求權,該請求權的取得既可能源于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也可能來源于行政承諾、行政協議等,故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享有上述請求權是其申請行政復議的基礎。《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的權利,行政主管部門有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答復的義務,但是并未規定投訴舉報人有作成或加重對第三人處罰的請求權。
5.【(2017)蘇行終197號】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投訴請求權,在于促進行政機關對于投訴事項發動行政權。如果行政機關發動了行政權,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就屬于履行了法定職責。如果投訴人對調查處理結果不服,提起訴訟目的是想改變行政機關的調查處理結果,則應依賴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其相應請求權。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雖規定了投訴的權利,但該項投訴請求權并不包括賦予申請人請求撤銷行政處罰的請求權。因此,上訴人晏娜娜提起本案之訴缺乏請求權的基礎。
6.【(2018)最高法行申4816號】
物價行政管理領域對價格舉報和價格投訴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對于價格舉報,《價格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并負責為舉報者保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后,依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等決定或者不予立案的,為舉報辦結。”第十一條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舉報辦結后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
對于價格投訴,《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可以單獨或者在進行價格舉報時一并對涉及自身價格權益的民事爭議提出投訴(以下簡稱價格投訴)。價格投訴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民事請求事項及相關證據。”第十三條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投訴實行調解制度,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價格投訴辦結:(一)達成調解協議的;(二)調解期間雙方自行協商和解的;(三)消費者撤回投訴的;(四)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的;(五)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六)應當視為價格投訴辦結的其他情形。價格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告知消費者。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不執行調解協議的,消費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對舉報人進行物質獎勵的,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六)有價格投訴內容的舉報,不予獎勵。”
7.【(2019)京01行初1053號】
(1)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首要任務在于維護公共利益
不特定相關公眾基于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秩序的維護而客觀上獲得的利益,屬于“公共利益的片斷”,即所謂“反射利益”,尚不足以構成行政復議法上所指的合法權益。只有當行政機關不僅有為不特定相關公眾的共同利益,更有為特定個人利益而啟動行政程序的法定義務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才具有保護個人合法權益的功能,特定主體方有資格基于個人利益而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
(2)證券監管機關應當且僅應當為整個證券市場之秩序及所有投資者之共同利益而依法全面履行其監管職責
證券監管機關履行監管職責,具有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功能。但證券監管并不直接對個別投資者所涉及的權利沖突和市場糾紛進行考量和處理,其保護的投資者合法權益,應當且僅應當是所有不特定證券投資者的集合性權益。證券監管機關通過對證券市場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管,維護有序的市場秩序,保障所有的投資者能夠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從而實現對所有投資者共同權益的平等保護。
(3)證券監管機關不負有基于個別舉報投訴而啟動行政調查程序的法定義務
個別投資者并不具有要求證券監管機關為其個人利益而履行監管職責的請求權。個別投資者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具體權利沖突和糾紛,則應當通過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予以解決。
8.【(2023)最高法行申2961號】
投訴舉報案件中,當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舉報他人違法行為,舉報事項屬于本機關管轄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調查作出處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建議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舉報投訴。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處理后,當事人不服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行政機關調查處理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五、濫訴規制
1.【(2023)最高法行申3963號】
(1)消費者既可以選擇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維權,也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維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消費者對其與生產者、經營者發生的產品質量糾紛,既可以選擇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方式維權,也可以向有權的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商品安全、質量等問題,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消費者的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應當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所謂利害關系,是指行政行為有可能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區別于其他人的特別損害或者不利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字第14號),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取決于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作為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其向相關職能部門投訴舉報,系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與受理舉報申請的職能部門所作處理或者不作為具有利害關系,故其本應具有提起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資格。
(3)民事維權成功后仍堅持投訴舉報“維權”涉嫌濫訴
作為一名有豐富維權經驗的消費者,其在維權方式的選擇上應當履行更高的誠信義務,應當選擇恰如其分且更有利于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維權途徑;但其在本案相關聯的案涉商品索賠糾紛已通過民事訴訟得到解決且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已經支持其返還貨款、賠償10倍貨款的訴訟請求后,其自身合法權益已然得到維護,仍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既浪費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又無益于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明顯存有濫用訴訟權利的嫌疑,不應得到支持。
2.【(2024)浙行終1152號】
投訴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應當以該復議、訴訟能夠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為必要,具有值得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途徑予以保護的正當利益。對存在基礎民事法律關系的權益保護爭議,宜及時通過民事途徑獲得救濟,不宜全部由行政處理代替。如果投訴人“懶得提起民事訴訟”,卻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且所提請求與其投訴所欲維護的權益并無關聯性,則明顯存有濫用復議、訴訟權利的嫌疑,不應得到支持。
3.【(2024)皖行終577號】
為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解決行政爭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法律規定了行政復議制度,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但是,這種救濟權的行使應具有正當性,即必須是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和需要,而不是不正當行使權利乃至濫用權利,否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應當有利害關系。本案中,湯某續認為其在淘寶購買的一款亳州某某公司出售的產品涉嫌虛假宣傳而向渦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違法行為、依法獎勵、依法退賠,在該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情況下進而向渦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因此,本案所涉的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是渦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行為,湯某續與該行為之間是否有利害關系,取決于其是否為了正常的生活需要而進行購買商品,是否具備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原審查明,截至2024年6月14日,湯某續在全國12315平臺已經投訴舉報達333次,其中絕大部分為湯某續購買商品后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并要求賠償或獎勵。由此可見,湯某續購買商品的目的明顯非日常生活所需,不具有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市場監管部門是否處理及如何處理與其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湯某續的申請復議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受理條件。
4.【(2020)最高法行申11907號】
當事人在不同的經營場所購買商品后,以購買的商品存在問題為由,反復多次以相同或者類似理由進行舉報,繼而大量申請行政復議并提起行政訴訟。其行為目的已非救濟受損的合法權益,客觀上耗費了大量的行政資源及司法資源,案涉投訴舉報行為不值得鼓勵。人民法院對該當事人的起訴裁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
5.【(2024)最高法行申9232號】
行政復議資源與司法資源有限且寶貴,對極少數故意甚至惡意耗費行政與司法資源的行為,可以視情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規制:
(1)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對于行政復議申請存在申請人明顯不具備主體資格、申請復議事項明顯不屬于受理范圍、復議被申請機關明顯不具備被申請人資格、實質上違反一級復議制等情形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書面告知申請人其復議申請不成立,也可以退回復議申請、口頭釋明后作存檔處理,而無需作出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決定,且無需交待訴權。
(2)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立案登記制并不等同于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何起訴都必須登記立案。對于主觀上具有濫訴故意、客觀上缺乏合理訴訟利益,當場能夠判定明顯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登記立案,并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故對當事人提起的濫用訴訟權利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
(3)支持無過錯方的正當賠償要求
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6.【國復〔2025〕4903號】
當事人長期、反復以相同或類似理由提出大量無實際價值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履職申請、投訴舉報,并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其行為目的并非救濟自身合法權益,已超出必要合理限度,屬于濫用行政復議權,造成行政及司法資源浪費,干擾正常管理和訴訟秩序,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一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故決定對其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且今后對涉及上述爭議的相同或類似申請不再重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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