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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產的背景下,許多員工最關心的問題莫過于“被拖欠的工資和補償金能否追回”。本文結合《企業破產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并依托吉坤律師事務所的專業經驗,為勞動者梳理破產清算中的權益保障要點,幫助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公司破產后,員工的工資和補償金如何受償?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需按以下順序分配:
1??員工債權:包括工資、醫療補助、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應劃入個人賬戶的社保費用、法定補償金等。
2??社保費用與稅款:企業欠繳的其他社保費用及稅款。
3??普通債權:如供應商貨款、銀行貸款等。
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權,則按比例分配。例如,若員工工資總額為100萬元,而清算后可用資金僅50萬元,則每位員工僅能獲得50%的補償。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員工每工作滿1年可獲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
二、員工追討欠薪與補償金的四大途徑
01及時申報債權
員工需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等證據。
若錯過申報期,可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補充申報,但已分配部分不再補發。
02參與債權人會議
通過債權人會議了解破產進展,監督財產分配方案,并對不合理的債權表提出異議或起訴。
03警惕“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差異
若員工誤以“勞務合同糾紛”起訴,可能導致債權被認定為普通債權而非優先受償的職工債權。如內蒙古某案例中,9名員工因訴訟類型錯誤險些喪失優先受償權,最終通過檢察機關介入才得以糾正。
04法律途徑
若企業存在隱匿資產、股東出資不實等情況,員工可委托勞動糾紛律師通過法律程序追責。例如,股東未足額出資的,需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若濫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債務,股東需承擔連帶責任。
三、常見誤區與風險提示
誤區:法人需以個人財產清償員工工資
若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擔責。但若存在財產混同、轉移資產等情形,可依據“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追究股東責任。
風險:破產清算后仍有未清償債務
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員工債權,員工可向法院申請追加分配。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23條,破產程序終結后2年內發現可追回財產的,可重新分配。
結語
公司破產并非員工權益的終點,通過合法途徑積極維權仍可最大限度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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