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2025)津 0106 民初 2283號離婚糾紛案件的被告,現就本案審理范圍及原告李某提出的財產分割請求,依法提出信訪申請,懇請合議庭依法審查并公正處理。
一、案件背景及爭議焦點
1. 原告李某在本次離婚訴訟中,請求分割本人名下天津**花園房產等財產。
2. 上述房產均為本人結婚前個人財產,且天津**花園房產已在(2023)津 01 民終 6903號婚內夫妻財產分割案中被終審判決認定為“無論何種情形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均屬被告結婚前個人財產,不可分割”。
3. 原告本次訴訟請求明顯超出離婚糾紛的法定審理范圍,且訴請相同、當事人相同、明顯否定前訴判決構成重復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法律依據與事實理由
(一)天津**花園房產已由生效判決確認為結婚前個人財產
1. 既判力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法院不得重復審理同一訴訟標的。
- (2023)津 01 民終 6903號婚內夫妻財產分割判決已明確認定天津**花園房產為本人結婚前個人財產,原告再次提出分割請求,構成重復起訴。
2. 證據無效性:李某本人已承認偽造購房協議(詳見前案二審庭審筆錄)。
(二)離婚訴訟的法定審理范圍應限于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
1. 時間范圍: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離婚財產分割僅針對現階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2016年4月26日結婚之后)取得的共同財產。
- 天津**花園房產(2015年購置)、中山綠楊居房產(2008年購置)均系被告結婚前全款購買,產權登記為“單獨所有”,不因婚姻關系轉化為共同財產。
2. 案外人財產排除:福建**花園房產登記于案外人名下,涉及第三方權益,依法不得在離婚糾紛中處理。
(三)變更訴訟請求的限制與再審審理范圍的法定性
1、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重審應當在原有事實和證據基礎上進行,不得超出原審范圍。重審程序的審理范圍應嚴格限定在原審爭議范圍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原告在本次訴訟中新增對結婚前財產的分割請求,實質上屬于變更訴訟請求,違反重審程序的法律規定。
2、法律后果:若原告提出的訴求超出原審范圍,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責令補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
發回重審本身不涉及審理范圍的變更,審理范圍作為重審程序中的核心問題,其界定直接關系到重審案件能否有效糾正原審錯誤,同時維護司法權威和維護各方利益關系。
(四)原告行為違反訴訟誠信原則
1. 原告多次通過偽造證據、重復起訴等手段濫用訴權,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嚴重侵害本人合法權益。
2. 原告現在請求對本人結婚前財產進行司法評估,明顯超出離婚糾紛審理范圍,應予駁回。
三、信訪請求
1. 明確審理范圍:依法限定本案僅審查2016年4月26日婚姻登記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排除結婚前個人財產及已決財產爭議。 我希望天津市紅橋區法院民四庭能夠明確審理范圍,依據職能判斷,態度明確,原審嚴格依照離婚糾紛法定審理范圍只審理現階段婚姻存續期間經審理確認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審(2023)津0106民初10132號離婚糾紛審理范圍是依法公平正義的。
2.駁回重復訴訟請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裁定駁回原告對天津**花園房產等的分割請求。
3.原告提出對我結婚前的個人財產進行司法評估,明顯超出了離婚糾紛的法定案由下的審理范圍,法庭應不予準許。我對此表示強烈抗議,希望法庭能夠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案由下的法定審理范圍嚴格執行,2025年4月22日天津紅橋法院民四庭耿芳芳法官組織的詢問庭不明確審理范圍導致雙方被動、增加訴累,請耿芳芳法官盡快明確法定審理范圍并遵循原審的審理范圍。
懇請合議庭依法審查,維護司法權威與公正!
#懇請天津市高級法院孫長華 副院長關注
#懇請天津市紅橋區法院 周宏院長、李波副院長關注并督促;
#懇請天津市紅橋區檢察院 李寶新 副檢察長組織民事審理全過程檢察監督職責;
#懇請天津市紅橋區法院 民四庭 耿芳芳及合議庭法官嚴格按照原審離婚糾紛法定審理范圍審理、駁回原告司法評估無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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