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個要求行人保持安全距離的奇葩審判,著實讓公眾驚掉了下巴。毫無疑問,這個案例將繼南京彭宇案之后,成為又一個典型的葫蘆僧判葫蘆案而“載入史冊”,不知道會不會產生類似的惡果。
據(jù)了解,案件是這樣的:一女子(有說是老太太)在人行道上邊打電話、邊行走,突然轉身,與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造成骨折,導致十級傷殘。女子索賠18萬元,最終經法院調解,男子賠償了7萬元。
本案經調解結案,男子愿意賠償7萬元,原因不明,但不可能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只可能是經不住法官的軟磨硬泡,也有可能是缺乏對無過的自信。如果換作我,我是無論如何也不接受調解的。
不管怎樣,男子接受調解,愿意賠償7萬元,這必然與法官認定男子有“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有關。而法官作出這種奇葩認定,明顯是缺乏法律依據(jù)的,“保持安全距離”是對機動車的規(guī)定。
考過駕照的人都知道,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于保持安全距離,《交通法》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而且規(guī)定得非常詳細,不僅有距離規(guī)定,還有相關的速度、氣候條件等前提說明,使得追責有依據(jù)。
但是,中國任何一部法律里,都沒有對于行人保持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民法典》里沒有這種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更沒有。其他任何法律里都沒有。不知道法官是怎么“依法”作出審判的?
由于缺少相關細節(jié),所以,男子為何愿意接受調解,愿意賠償7萬元,具體原因與男子的具體想法,都不得而知。但可以根據(jù)邏輯推理:如果是男子很有錢,出于人道主義考慮給錢,那就不叫“賠償”。
所謂賠償,是建立在有錯的基礎上,沒有過錯就不叫賠償。本案里,既然說是“賠償”,說明男子就是被判有錯的。然而,法官認定男子有錯又缺乏法律依據(jù),所以,說“案件圓滿化解”實在諷刺!
我認為,這個案例,這個缺乏法律依據(jù)的審判,對于依法治國來說,是一種恥辱,給“依法治國”抹黑。什么叫依法治國?就是依據(jù)法律治理國家,核心在“依法”二字。然而本案卻明顯沒有法律依據(jù)!
誠然,調解可以快速結案,節(jié)省司法資源,也可以化解矛盾。但是,調解不是和稀泥,調解需要建立在尊重事實與有法可依的基礎上。調解也不是只需當事人認可就行,調解也需要能夠服眾。
如果調解只是和稀泥,讓有錢的一方心甘情愿地做冤大頭,這樣的調解就要不得。法律是公正的,是無情的,一切判決只看證據(jù)與法條,不分強勢與弱勢,既不能誰死誰有理,也不能誰窮誰有理。
執(zhí)法可以有溫度。法官同情弱者,可以組織法院的人捐款給予幫助,法官也可以號召另一方捐款幫助有損失的一方。但是不能讓對方做冤大頭,人家出錢,就要出得明明白白,就要出得高高興興。
眾所周知,南京彭宇案產生了嚴重的惡果,導致了“不敢扶”的社會丑態(tài)。本案會不會產生類似惡果呢?有待觀察。然而不管怎樣,本案因為不能讓人信服,所以必然影響司法的公信力。
早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一批典型案例時,就特別強調:人民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爭,堅決防止誰鬧誰有理、誰橫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本案已經“圓滿化解”,不知還能不能予以糾正。我認為有糾正的必要性,必須向社會澄清,要求行人保持安全距離是錯誤的,沒有法律依據(jù)。否則,以后再發(fā)生類似案件怎么辦?一錯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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