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一起行人碰撞案件的判決結果在網絡上掀起軒然大波。一位老人在人行道上突然轉身,與后方正常行走的行人相撞,導致老人十級傷殘。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最終調解后方行人向老人賠償7萬元,理由是行人未保持“安全距離”。這一判決瞬間點燃了公眾的熱議,大家紛紛質疑:在人來人往的日常出行中,行人安全距離該如何界定?普通百姓還能安心走路嗎?
現在我國對于行人走路已經有安全距離立法條目了嗎?老百姓雖然不是人人律師、法官,但也不全是法盲啊!就想問一下專業人士,虛構行人安全距離的概念和法條,算不算犯罪?!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枉法裁判的算不算徇私枉法?!
從事件本身來看,老人突然轉身是導致碰撞的直接原因,而行人在后方正常行走,確實難以預見這一突發狀況。按照常理,突然改變行走方向的人理應承擔更多責任。但法院卻以“未保持安全距離”為由,讓后方行人承擔次要責任,這使得不少人感到難以接受。畢竟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在熙熙攘攘的商場、擁擠的公交地鐵,還是熱鬧的景區,要求人與人之間時刻保持所謂的“安全距離”,顯然是不切實際的。
許多網友將這起案件與當年的彭宇案相提并論。彭宇案的判決結果曾讓社會陷入“扶不扶”的道德困境,而如今這起案件,也讓大家對正常行走產生了擔憂。大家害怕這一判決會成為不良分子碰瓷訛錢的“新賽道”。如果有人故意突然轉身制造碰撞,而后要求正常行走的路人賠償,那對于無辜路人來說,實在是飛來橫禍。
從法律角度而言,目前我國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行人之間的安全距離。在判定侵權責任時,除了依據法律法規,還應充分考慮社會常理和公平正義。這起案件中,法院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認定行人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承擔責任,難免讓人覺得判決缺乏說服力。
部分支持判決的網友認為,老人受傷嚴重,十級傷殘對其生活影響較大,7萬元的調解賠償算是一種折中方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老人的損失。然而,反對者則犀利指出,這是典型的“和稀泥”式判決,模糊了責任邊界,讓正常行走的人無端擔責,極有可能助長“誰傷誰有理”的不良社會風氣。
在我看來,這樣的判決確實有矯枉過正之嫌。如果行人在正常行走過程中,僅僅因為所謂的“未保持安全距離”,就要為他人的突發行為承擔賠償責任,那以后大家出門豈不是都得小心翼翼,時刻計算著與他人的距離,甚至如同穿上防撞裝備一般,生怕一不小心就惹上官司?這顯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的實際情況,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我們身處新社會,活在自由民主時代。可是感覺青島事件這個判決出來以后,感覺每個人以后都得像那個舊時代三寸金蓮的小老太太,被迫裹上腳布,邁著小碎步前行,而且人與人還得保持一定的距離。我們為了以防萬一,也許以后得穿上防撞泡沫或者防撞安全氣囊出門,防止接觸性誤傷,亦或者,為了百分百安全,凡是晚上出門的行人,衣服必須要有反光條,否則不允許出門。時代在前進,我們豈能“裹足不前”?!!!
倘若真的要對這類事件進行賠償,或許可以考慮更人性化的處理方式。比如,出于道德心理的撫慰,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但不宜進行強制性的高額賠償。若一定要賠償,也應該根據雙方的實際過錯程度,更合理地劃分責任,而不是簡單地以“安全距離”為由,讓后方行人承擔部分責任。
這起案件也給社會敲響了警鐘,相關部門有必要進一步明確行人在公共場合的行為規范和責任界定標準,避免類似的爭議再次發生。同時,司法機關在判決時,也應更加謹慎,充分考慮法律的公正性和社會的可接受度,不能讓判決結果背離大眾的基本認知和社會常理。否則,每一個走在路上的人,都可能因為這不確定的“安全距離”,而陷入不安與惶恐之中。
對于此事,屏幕前的你們怎么看?有什么想要說的,咱們在評論區一起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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