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技術偵查措施決定的期限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技術偵查措施決定的期限】規定,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技術偵查措施批準內容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范技術偵查措施,刑事訴訟法除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外,還規定了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規定了批準決定的有效期限。體現了對采取這一措施從嚴限制的精神。
本條規定包括以下內容:第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要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在批準決定中予以明確。根據這一要求,實踐中,批準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時,應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明確采取哪一種或哪幾種具體的偵查手段,而不是只籠統地批準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不是不加區分地所有的技術偵查手段一起上。在明確具體偵查手段的同時,還要明確具體的適用對象,這里的“適用對象”是指人。也就是說,應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具體明確對案件中的哪個人采取,而不是籠統地批準對哪個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第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期限為三個月,自批準決定簽發之日起算。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滿后,經過批準,可以延長,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應說明的是,“經過批準”還是要報經原來批準決定人或批準決定機關。
第三,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執行機關應盡可能縮短采取技術偵查的期間,雖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決定是三個月內有效,但在三個月有效期內,如果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技術偵查措施。這一規定有利于對公民、組織權利的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