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思宇
問題提示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出賣人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以及合理期間的法律適用
裁判要旨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論是行使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承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交付不符合合同約定存在質量瑕疵和數量瑕疵的標的物,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履行瑕疵的通知義務,該通知到達出賣人即生效,出賣人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以買受人的履約行為視為接受標的物為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基本案情
遼寧萊特萊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訴稱,該公司依約履行了發貨與安裝義務,設備于2016年3月30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質保期滿后天瑞熱能公司公司拒絕支付質保金和剩余貨款。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訴至法院請求:1.天瑞熱能公司支付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剩余貨款2875000元、質保金575000元及兩項的逾期違約金141866元,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寧夏天瑞熱能制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瑞熱能公司)辯稱,雙方簽訂合同事實無異議,但萊特萊德環境公司交付的貨物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天瑞熱能公司有權拒絕支付未付貨款,請求駁回萊特萊德環境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在未征得天瑞熱能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并隱瞞天瑞熱能公司將非合同約定的產品替換為合同約定的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已構成合同履行根本違約行為。同時,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存在遲延安裝、調試涉案生產設備的違約行為,應向天瑞熱能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及合同標的總額10%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天瑞熱能公司認為其已依約支付合同價款50%發貨款和20%安裝款,萊特萊德環境公司直至2016年3月30日才安裝調試完畢。在試運行過程中天瑞熱能公司發現萊特萊德環境公司交付的反滲透膜型號和生產廠家與約定不符后多次要求更換,萊特萊德環境公司拒絕更換,導致天瑞熱能公司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且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安裝調試延期580天,故萊特萊德環境公司應當依約予以更換或退還相應價值貨款并應承擔違約責任。天瑞熱能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將交付天瑞熱能公司化學水處理設備中588支反滲透膜更換為陶氏(DOW)BW30-400型號(價值2587200元),如不能更換,由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返還天瑞熱能公司同等價值貨款;2.萊特萊德環境公司支付天瑞熱能公司違約金1150000元。
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辯稱,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在2015年1月30日前將陶氏膜送至天瑞熱能公司。雙方驗收合格后安裝,天瑞熱能公司支付了驗收合格的款項。天瑞熱能公司在使用兩年半后提出與約定的型號不符是為拖延給付剩余貨款;因天瑞熱能公司土建不能按期完成導致整體項目工期順延,直到 2016年3月遲延調試。天瑞熱能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足額支付安裝款可以認定萊特萊德環境公司不存在逾期到貨、逾期調試的情況,遲延調試與萊特萊德環境公司無關。膜從外包裝上就可以看出是陶氏,不存在天瑞熱能公司所述包裹在里面,從外觀不得而知的情況。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瑞熱能公司與萊特萊德環境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簽訂《化學水處理供貨與安裝合同》一份,合同價款為11500000元。合同約定甲方(天瑞熱能公司)發現乙方(萊特萊德環境公司)使用貼牌產品,所有貨款一律拒絕支付。貨物在甲方現場交驗,由甲方出具相關驗收手續并加蓋“天瑞熱能公司材料、設備驗收專用章”。如有數量、規格型號、材質、資料等問題,十天內提出異議,逾期視為無誤。本條所指的驗收是對貨物型號、規格、數量、資料進行查驗,不視為是對產品性能或質量的最終認可。具備發貨條件后,甲方在五天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50%的發貨款;乙方全部到貨經甲方驗收合格管道安裝完畢,甲方向乙方支付20%的安裝款;安裝調試完畢正常運行三個月后無質量問題,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裝調試運行設備總價25%的運行款;留5%質保金一年,質保期自設備正常運行之日起開始,一年到期無質量問題結清剩余貨款。質保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維修超過兩次,甲方有權不予支付質保金。工程竣工具備驗收條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資料及驗收申請報告,甲方在驗收后出具驗收報告。如果乙方提供的貨物達不到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賠償損失或承擔合同總價10%的違約責任,以高者為準;如果因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進行驗收或付款遲延造成的工期延誤,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簽訂《天瑞熱能公司工程鍋爐補給水處理工藝系統技術協議》中膜使用壽命不少于5年, “進口品牌清單”中約定的“反滲透膜”規格型號為BW30-400、數量為588支、產地為原廠、生產廠家為陶氏。 2014年5月,萊特萊德環境公司送貨到天瑞熱能公司指定地點。2015年1月27日,天瑞熱能公司出具《工作聯系單》:“乙方全部到貨經甲方驗收合格管道安裝完畢,甲方向乙方支付20%的安裝款。現在化學水處理設備管道已安裝結束,現在乙方要求我公司支付安裝款,請領導審批”。在該單中批示表示“按合同支付費用”。2016年3月,甲方出具的“設備及材料運行驗收單”確認,合同約定運行時間為安裝調試完畢正常運行三個月后無質量問題、發票及掛賬情況為發票已開、驗收金額為2875000元、驗收意見為 “運行正常”。后因反滲透膜數量、型號、出水量等問題雙方溝通,乙方在《關于化學水處理設備問題回復》中表示乙方根據《技術協議》詳細配置清單中要求的反滲透膜數量582支提供的,同時表示現場使用的BW30-400IG同屬于BW30-400系列,屬于同類膜元件。2016年7月25日對膜型號作出同樣的解釋。《陶氏水處理及過程解決方案FILMTECTM反滲透和納濾膜元件產品與技術手冊2017版》明確“在工業級水處理系統領域,BW30-400-IG是BW30-400的直接替代產品”、“陶氏FILMTECTM膜元件提供全球統一的三年有限質保”。
2017年6月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公證處作出(2017)平證字第999號《公證書》和(2017)平證字第1000號《公證書》,對反滲透膜抽樣查看過程和天瑞熱能公司工作人員的郵箱查看業務往來郵件內容進行證據保全。隨機抽取6支反滲透膜顯示標識均為“HOW”、型號均為“BW30-400IG”,注冊商標均為“HOWPUERTM Membranes”,序列號均為“808080 /30400”。陶氏化學回復郵件內容中稱:陶氏的反滲透膜注冊商標為“FILMTEC”, “DOW”為陶氏的英文名稱。2016年7月12日,天瑞熱能公司向萊特萊德環境公司發法務函中稱,全套化學水處理設備自2015年9月份陸續調試投入使用,使用過程中存在質量問題。安裝的膜型號BW30-400IG與《技術要求》不符,并且每套反滲透只安裝84根膜,不符合長期運行的要求。2016年7月25日,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向天瑞熱能公司回告知函中稱,“合同中簽訂的是BW30-400,這是膜型號中的一個系列,我方供貨為BW30-400IG,均為BW30-400系列,屬于同一類型號,故不存在型號不符的情況”。
涉案反滲透膜是由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從第三方采購后,由第三方直接發貨到天瑞熱能公司處,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在第三方發貨前沒有單獨進行過驗收。天瑞熱能公司向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已經支付貨款8050000元,下欠貨款及質保金天瑞熱能公司至今未付,引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寧0221民初1532號民事判決:一、天瑞熱能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貨款2848600元及違約金138852元;二、天瑞熱能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質保金575000元及違約金3015元;三、上述第一、二項違約金計算至2016年5月9日,天瑞熱能公司按照年利率4.35%向萊特萊德環境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10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期間的相應違約金;四、駁回萊特萊德環境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天瑞熱能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宣判后,天瑞熱能公司向石嘴山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石嘴山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寧02民終317號民事裁定:以一審法院對萊特萊德環境公司交付天瑞熱能公司的反滲透膜是否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問題未予查明,一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人民法院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寧0221民初2694號民事判決結果與(2017)寧0221民初1532號判決結果相同。
天瑞熱能公司不服上訴至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寧02民終318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人民法院(2018)寧0221民初2694號民事判決;二、天瑞熱能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下欠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貨款2849920元;三、駁回萊特萊德環境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萊特萊德環境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天瑞熱能公司違約金1150000元;五、駁回天瑞熱能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萊特萊德環境公司不服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寧民申154號民事裁定:駁回萊特萊德環境公司的再審申請。
三、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向天瑞熱能公司交付的反滲透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天瑞熱能公司是否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剩余貨款和質保金,違約方應當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關于案涉反滲透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問題。萊特萊德環境公司作為出賣人對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承擔舉證責任。雙方在供貨清單及《技術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反滲透膜的生產廠家為“陶氏”,產地為“原廠”,規格型號為BW30-400。萊特萊德環境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足以證實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向天瑞熱能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的進口“陶氏”反滲透膜。天瑞熱能公司提交的《公證書》可以證實陶氏的反滲透膜注冊商標為“FILMTEC”, “DOW”為陶氏的英文名稱,而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向天瑞熱能公司交付的反滲透膜的品牌標識和型號均與合同中約定的不符。雙方合同第八條約定“按合同及合同附件在甲方現場交驗,由甲方出具相關驗收手續并加蓋“寧夏天瑞發電有限公司材料、設備驗收專用章”。如有數量、規格型號、材質、資料等問題,十天內提出異議,逾期視為無誤。本條所指的驗收是對貨物型號、規格、數量、資料進行查驗,不視為是對產品性能或質量的最終認可。”萊特萊德環境公司稱2015年1月反滲透膜最后到達天瑞熱能公司現場,可以與2015年1月27日天瑞熱能公司于同堂簽字的《工作聯系單》相互印證,2015年1月,天瑞熱能公司收到案涉反滲透膜。2016年7月,天瑞熱能公司向萊特萊德環境公司發出法務函稱“該套設備自2015年9月份陸續調試投入使用過程中存在以下質量問題”,其中對發現的反滲透膜型號及數量問題等質量異議通知萊特萊德環境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從萊特萊德環境公司陳述和2015年1月27日的《工作聯系函》以及雙方之間的往來函件可以認定天瑞熱能公司在發現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已通知了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萊特萊德環境公司以天瑞熱能公司已經支付安裝款及在《設備及材料運行驗收單》上認可“安裝調試完畢正常運行三個月后無質量問題”以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為由,主張天瑞熱能公司放棄異議的,不予支持。
關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乙方提供的貨物達不到本合同第二條質量標準或除本條第一款所列的違約責任外的其他因素而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賠償損失或承擔合同總價10%的違約責任,以高者為準”。萊特萊德環境公司交付的反滲透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萊特萊德環境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天瑞熱能公司上訴請求萊特萊德環境公司支付其違約金1150000元(11500000元×10%=1150000元),予以支持。
關于天瑞熱能公司上訴請求駁回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貨款及請求萊特萊德環境公司更換“陶氏”反滲透膜或返還同等價值貨款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可以合理選擇要求更換等違約責任。涉案的熱能制供項目工程化學水處理系統為交鑰匙工程,反滲透膜元件僅為該化學水處理系統設備及材料之一,雖案涉的反滲透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但是天瑞熱能公司已經收到全部貨物并于2016年3月26日出具了《設備及材料運行驗收單》,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合同總價50%的發貨款和20%的安裝款共計8050000元,天瑞熱能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且涉案設備使用至今。反滲透膜的品牌、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并未影響和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并且違約金具有“補償和懲罰”雙重性質,系以賠償非違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嚴厲懲罰違約方。雖然雙方在《化學水處理供貨與安裝合同》中第三條3.1約定“設備的質量保證期從設備168小時正常運行之日起整機保證12個月,若乙方提供的貨物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甲方有權不予支付貨款,已支付的有權要求全額返還。如甲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乙方無條件按甲方要求重新提供合格貨物,貨物在質保期內因乙方設備出現的質量事故,所產生的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但本院已支持天瑞熱能公司關于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用以補償天瑞熱能公司的損失,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依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天瑞熱能公司上訴請求支持其第一項反訴請求即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將交付天瑞熱能公司化學水處理設備中588支反滲透膜更換為陶氏(DOW)BW30-400型號(價值2587200元),如不能更換,由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返還天瑞熱能公司同等價值貨款,本院不予支持。對天瑞熱能公司請求駁回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設備總價25%的運行款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鑒于雙方均認可已交付582支反滲透膜且單價為4400元 /支,故應當從合同總價款11500000元中減去6支反滲透膜的價格,即天瑞熱能公司應支付的剩余貨款為(11500000-6×4400)×95%-8050000=2849920元。
關于天瑞熱能公司上訴請求駁回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要求支付到期質保金的問題。雙方在《化學水處理供貨與安裝合同》第十條10.1中約定“留5%質保金一年,質保期自設備正常運行之日起開始,一年到期無質量問題結清剩余貨款。質保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維修超過兩次,甲方有權不予支付質保金,(小修不計入)”。天瑞熱能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在《設備及材料運行驗收單》上簽字確認“運行正常”,故質保期應于2017年3月26日期滿。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因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在質量保證期間未解決反滲透膜品牌和型號與合同約定不符等問題,影響了化學水處理設備的價值或使用效果,故對天瑞熱能公司請求駁回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要求其支付質保金575000元的上訴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天瑞熱能公司請求駁回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和到期質保金違約金的問題。《化學水處理供貨與安裝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天瑞熱能公司已依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向萊特萊德環境公司支付了合同總價70%的發貨款和安裝款,天瑞熱能公司未支付下剩的合同總價的25%的運行款和5%的質保金是因萊特萊德環境公司未向天瑞熱能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約定質量要求的品牌、型號的反滲透膜,故對天瑞熱能公司請求駁回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和到期質保金違約金的上訴請求,予以支持。
四、案例評析
買賣合同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為常見的合同類型之一,公正裁判買賣合同糾紛對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反滲透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和質量要求是本案的關鍵點。萊特萊德環境公司與天瑞熱能公司簽訂的《供貨清單》及《技術要求》中均明確約定案涉反滲透膜的規格型號為 BW30-400,產地為原廠,生產廠家為陶氏。天瑞熱能公司在投產使用過程中發現反滲透膜的規格型號與合同約定不符,雙方對該問題及其他質量問題多次函件溝通未果。經天瑞熱能公司申請平羅縣公證處出具了兩份《公證書》能夠證實萊特萊德環境公司向天瑞熱能公司所供反滲透膜明顯與合同約定不符,萊特萊德環境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向天瑞熱能公司交付了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物構成違約,應承擔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一審法院的兩次審理中雖對《公證書》予以采信,卻未對該事實予以認定,導致作出錯誤判決。
一、本案中關于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包含:1.給付的標的物有瑕疵;2.標的物瑕疵在標的物風險轉移時存在;3.買受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4.買受人須在異議期間內履行瑕疵的通知義務。本案中《公證書》等證據可以證實合同約定萊特萊德環境公司應給付的反滲透膜型號為BW30-400,生產廠家為陶氏,但實際上型號為BW30-400LG,生產廠家并非陶氏,并且雙方約定購買反滲透膜為588支,但實際交付僅為582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本案中的標的物反滲透膜同時存在數量瑕疵和質量瑕疵,且該瑕疵屬于在交付給買受人天瑞熱能公司之前就存在的,天瑞熱能公司對于反滲透膜存在的質量瑕疵并非故意,并且在異議期間內履行瑕疵的通知義務,萊特萊德環境公司作為出賣人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二、關于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瑕疵檢驗期間在學界有不同的認識,但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四期間說①即檢驗期間分為約定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和質量保證期間。約定期間為合同約定質量檢驗期間,就是買受人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間。該期間即是收貨人對合同標的物進行檢驗的時間,其檢驗期間的終點時間也是提出質量異議的最后時間。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合理期間是指買受人對標的物進行正常檢驗以及通知出賣人所必須的時間。包括發現瑕疵所需時間和進行瑕疵通知所需時間。合理期間的起始點以買受人檢驗發現質量存在問題為起點。收貨人首先受合理期間的約束,該合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收到之日起兩年。兩年期間以買受人自標的物收到之日為起始點。合同中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四期間有不同的適用順序。合理期間的認定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范圍,主要應當考慮②:1.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2.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3.標的物瑕疵的程度;4.買受人自身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5.買受人或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
三、瑕疵異議通知的法律效果
瑕疵異議通知的內容應當具體化,比如數量不符時的數額,種類不符時規格和型號。該通知無需給出準確的原因也無需明確說明出賣人是否構成違約。瑕疵異議通知應當以到達出賣人時生效。異議通知的形式立法中并未作相應的要求。
四、買受人的履約行為不能視為接受標的物
買受人接收標的物后是否提出瑕疵異議與其是否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行為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不能因買受人進行了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行為,認為其放棄了對標的物的異議,不能適用“一經動用即視為合格”為代表的默示推定規則。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強、企無信不興”。用最低廉的營商成本打造權利、機會、規則平等的營商環境只有走法治這條路,最終形成良法善治的最長久的營商生態。所以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實現良法善治就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大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力度,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誠信是人和企業立身處世的根本和底線。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要恪守誠信才能生存發展,失去誠信將會寸步難行,甚至付出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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