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單位:杭州市西湖區公安分局(杭州市西湖區公安分局對林笑燕等人涉嫌犯罪行為拒絕受理、不履行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
請求事項:
1. 依法確認杭州市西湖區公安分局行政不作為、不履行法定職責;
2. 責令其依法受理控告人對林笑燕、杭州加顏醫療美容診所涉嫌刑事犯罪的報案并立案偵查;
3. 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瀆職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實
控告人因林笑燕及杭州加顏醫療美容診所涉嫌詐騙罪、銷售假冒偽劣醫療器械等刑事犯罪行為,自2022年起多次向杭州市西湖區公安分局報案,并提供以下核心證據:
1.杭州市衛健委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杭州加顏醫療美容診所使用無資質醫生實施美容手術,并偽造病歷;
非法行醫罪(《刑法》第336條):行政處罰已確認其使用無資質醫師及未合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符合非法行醫罪要件。
2. 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該診所使用未經注冊的第三類醫療器械(假體);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第140條):使用未依法注冊的假體,構成銷售偽劣醫療器械。
3. 醫療損害鑒定報告及上海第九人民醫院診療記錄:證明控告人因手術導致嚴重人身損害,需多次修復治療;
4. 林笑燕與何哲淵串通簽署的虛假賠償協議:證實其通過隱瞞法律適用標準非法占有賠償款(附:何哲淵犯詐騙罪法院判決書摘要)。
二、西湖區公安分局行政不作為的具體行為
1. 未區分民事賠償與刑事犯罪的獨立性,拒絕接收案件線索,對銷售未經注冊醫療器械等行為不受理: 杭州市西湖區市監局將加顏診所銷售未經注冊醫療器械案件移交西湖公安分局,但該局以“不屬于職責范圍”為由拒絕接收,導致行政處罰與刑事追責脫節(證據:市監局移交函、控告人報案記錄)。
2. 拒不履行報案受理義務,對詐騙、合同詐騙行為不立案:控告人多次前往西湖區公安分局報案,要求對林笑燕等人涉嫌詐騙、銷售偽劣醫療器械等刑事犯罪立案偵查,但該局以“不屬于職責范圍”為由拒絕受理,僅出具《接報回執》,未依法制作《受案回執》,亦未啟動初查程序;(證據:接報回執、報案筆錄)
3. 濫用職權推諉職責:西湖區公安分局以“民事糾紛”為由拒絕刑事立案,完全無視市監局、衛健委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刑事犯罪線索,涉嫌包庇犯罪行為。
三、法律依據
1.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應當立即接受,并制作筆錄;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2、刑事責任不可因民事和解免除
根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賠償協議僅解決民事糾紛,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杭州加顏公司存在詐騙、合同詐騙、非法行醫、使用假冒偽劣醫療器械等行為,即使已支付賠償(但賠償系何哲淵與加顏串通詐騙,而非本人本意),仍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
杭州加顏公司經營范圍為:健康咨詢服務(不含診療服務);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
3、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1條: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并審查;
4、 《人民警察法》第21條:公安機關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及時查處,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追責。
四、訴求
西湖區公安分局的行政不作為已嚴重損害控告人合法權益,導致犯罪行為長期未受追究。現要求:
1. 上級公安機關依法監督西湖區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職責;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5條,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受案回執》;
2. 對林笑燕等人涉嫌的刑事犯罪立案偵查;
此 致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
中央政法委
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信訪局
浙江省公安廳/杭州市公安局
#懇請浙江省公安廳分管經濟犯罪偵查總隊 聶展云 副廳長 關注并督促下級公安機關改正糾錯;
#懇請杭州市公安局分管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張宏光 副局長 關注并督促下級公安機關改正糾錯;
#懇請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 分管經偵大隊 魏 東 副局長履行法定糾錯職責;
控告人:馬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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