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向陽
被告:趙海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林向陽訴請:
判令趙海償還借款本金 70 萬元及利息(自2022 年 12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15.4% 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判令趙海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理由:2022 年 12 月 18 日,林向陽與趙海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趙海將順義區一號房屋以 110 萬元售予林向陽,林向陽支付首付款 70 萬元。后經順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趙海在該案庭審中自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并已支付首月利息。現趙海拒不償還 70 萬元借款,林向陽訴至法院維權。
(三)被告答辯
趙海辯稱:不認識林向陽,未直接向其借款。借款時被扣除砍頭息 2.3 萬元及服務費 4 萬元,實際到手 63.7 萬元,款項系從中介王強處獲得。當時簽署多份空白合同(含房屋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僅按王強指示簽字,不清楚為何由林向陽起訴。借款時約定每月付息 2.3 萬元,已將首月利息及服務費轉至王強指定的李芳賬戶。
(四)法院認定事實
2022 年 12 月 18 日,趙海與林向陽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以 110 萬元交易一號房屋,林向陽當日轉賬 70 萬元首付款,趙海出具購房定金及首付款收據;
之前判決已確認雙方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
趙海提交的錄音顯示,2022 年 12 月 18 日其與王強、孫莉協商借款事宜,約定月息 2.3 萬元、服務費 4 萬元,并按指示向李芳賬戶轉賬 6.3 萬元;
林向陽稱王強為房屋中介,收取 2 萬元中介費,借款當日收到王強轉交的首月利息 2 萬元,借款初始約定月息 3 分,逾期則履行房屋買賣。
二、爭議焦點
林向陽與趙海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借款本金數額應如何認定?
利息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案件分析
(一)借貸關系認定
生效判決已否定房屋買賣關系,且林向陽轉賬、趙海使用資金并付息的事實明確。趙海雖否認林向陽為出借人,但未能指明其他出借方,結合協議、收據及轉賬記錄,法院依法確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二)本金數額確定
依據相關法律,預先扣除的利息應從本金中減除。林向陽認可借款當日收到 2 萬元利息,該部分應扣減,故借款本金認定為 68 萬元。趙海主張的其余 6.3 萬元支出,因無證據證明與林向陽相關,本案不予處理。
(三)利息計算合法性
林向陽主張按年利率 15.4% 計息,未超合同成立時一年期 LPR 四倍,且未超出趙海自認的月息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判決:
趙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林向陽借款本金 68 萬元及利息(以 68 萬元為基數,自 2022 年12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15.4% 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駁回林向陽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規范合同簽署:借貸雙方應避免簽署空白合同,明確約定借款金額、利息、期限等核心條款,留存完整合同文本。
資金交付留痕:出借與還款過程應通過銀行轉賬等可追溯方式進行,避免現金交易,保留支付憑證。
警惕 “砍頭息”:預先扣除利息屬違規行為,借款人應拒絕此類要求,出借人不得以此方式變相提高利率。
中介行為審查:涉及中介參與的借貸,需核實其資質與操作合規性,避免陷入復雜糾紛。
證據意識強化:訴訟中證據是關鍵,當事人需妥善保存溝通記錄、轉賬憑證、還款明細等,確保主張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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