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紅星新聞報道,說吉水縣文峰鎮的男青年劉某,因為拒絕服兵役,受到了非常嚴厲的懲戒。對于這件事,有人說劉某這不叫拒絕服兵役,而是逃兵。還有人質疑說,當兵不是自愿的嗎?怎么還有拒絕服兵役之說呢?
那么,劉某是不是逃兵呢?這里到底存不存在自愿之說呢?搞清楚這兩個問題,需要先簡要介紹一下具體情況:
劉某是2004年11月出生,大專學歷,今年1月自己在全國征兵網報名參軍,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后,3月上旬被批準至武警某部隊服現役。但是到了部隊后,又不想當兵了,5次遞交離隊申請,離隊態度堅決,部隊、家庭、親屬教育均無效,仍然拒絕履行兵役義務。4月19日,劉某被武警部隊作除名處理。
部隊將劉某除名,是對的。失去了主觀能動性,這樣的兵強迫其留下來,既不能認真參加訓練,不能認真履行職責,還可能引發其他不好的事情,產生消極影響。
光除名顯然還不行,劉某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破壞了征兵工作與兵役法的嚴肅性,如果不嚴加懲戒,必然產生消極影響。
因此,有關方面對劉某作出了非常嚴厲的聯合懲戒,一共八條,涉及征信、找工作、信貸、上學、經商、出國以及罰款等,幾乎涵蓋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具體如下:
很多人認為這樣的懲罰太重了。但也有人認為就該這樣嚴厲處罰。我支持后者。有道是“軍中無戲言”,涉及到兵役問題都不是小事兒,不能當成兒戲,不能想一出是一出,不能今天這樣明天那樣,所以必須嚴懲才能嚴肅紀律。
不過,還是應該搞清楚,這個劉某,絕對不能算作逃兵,說他拒絕服兵役,這才是符合實際情況的。這兩者性質不一樣,逃兵的性質要比拒絕服兵役惡劣得多,那是要上軍事法庭的,要判刑的。而拒絕服兵役只不過是給予一些懲戒而已。
為什么說劉某不是逃兵呢?因為逃兵是指軍人未經批準,擅自脫離部隊或逾期拒不歸隊的行為。劉某不存在這些情況。劉某只是反復提出離隊的要求,有嚴重的抵觸情緒,堅決不想繼續當兵。他是在得到批準之后才離隊的。
劉某這種情況,準確來說,是拒絕繼續服兵役。從理論上講,劉某被批準入伍之日,即是服兵役開始之日。但是,劉某剛入伍,恐怕訓練都沒參加,就后悔,要離開。算算時間,3月上旬入伍的,4月19就除名了,中間寫了5次離隊申請,剛進門又要出門,可以說跟沒服兵役差不多,說他拒絕服兵役也通。
但是,這里是否存在自愿之說呢?
有人說,入伍人應該是自愿服役,這種自愿是不被人左右意志的。
還有人說,當兵應該是自愿,這樣的措施侵犯人權,強制性是不合理的。
但是,這些人顯然是把軍隊當成了劇院,當成了公園,想來就來,想走就走。如果都這樣的話,軍隊豈不是亂套了嗎?這樣怎么能夠打造出有戰斗力的軍隊?
依法服兵役是嚴肅的,軍隊管理是紀律嚴明的,因為這關系到軍隊的戰斗力,關系到國家安全。當兵是自愿,但是當成了兵,進入部隊,開始服兵役時,就沒有自愿之說了,這時候就是義務了,要按照規定服役兩年。
總結起來,意思就是說,入伍之前是自愿的,但是入伍之后就得按照規定服義務兵役兩年,入伍之后不存在自愿之說。
最后說一下,很多人對劉某表示不理解,我也不大理解。為什么呢?因為從現實來看,很多人想去當兵都當不上。現在不是以前了。現在兵員充足,要不了那么多人參軍,所以就出現想當兵當不成的情況。有的人為此終生遺憾。
此外,現在當兵待遇也好,不僅服兵役時待遇好,轉業回來待遇也好,而且終生享受一些優惠政策。另一方面,有的人還能在部隊學會一些謀生的技術。我有一個堂兄,一個堂弟,都是在當兵時學到了技術,轉業后受益匪淺。
那是二十年前,堂兄在部隊學會了開車,拿到了駕照,轉業后就找了個司機的工作,直到今天,再過幾年就退休了。堂弟是稍晚三四年,他在部隊學會了修電腦,轉業后自己開了家賣電腦的店,越做越大,現在資產近千萬。
這個劉某,拒絕服兵役,顯然是怕吃苦的,而且他的行為也屬于不誠信、無擔當,這樣的人,以后恐怕很難找工作,甚至找媳婦都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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