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紅星新聞獲悉,山東青島“中醫”侯元祥“假藥”案重審二審宣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材料顯示,因自制銷售“抗癌1號”等中藥制劑,2023年2月,侯元祥被法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12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200萬元。一起被判刑的還有他的妻子、兒子和女兒等。
原一審宣判后,侯元祥等人提出上訴。2023年8月,青島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24年12月,侯元祥“假藥”案重審一審宣判,法院將侯元祥等人原審所涉“生產、銷售假藥罪”變更為“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被告人侯元祥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
重審一審宣判后,侯元祥等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重審二審作出前述裁定。
法院認定非法制售藥品
銷售金額達1千余萬元
2024年10月28日,侯元祥“假藥”案重審一審開庭。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侯元祥原系小學教師,無中醫家族傳承和師承經歷。侯元祥及其女兒侯靜均未取得中醫醫師資格。2012年至2022年間,侯元祥通過網絡等渠道購買“首席專家”“終身客座教授”等證書,虛構多個身份,通過網絡等方式推廣宣傳,吸引患癌癥等嚴重疾病的患者就診。
▲案發前的侯元祥 圖據澎湃新聞
侯元祥、侯靜等人在未取得相關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熬制藥方來源、成分不明的“抗癌1號”“抗癌2號”“野生心腦湯”等自命名中藥制劑,先后在山東多地采取診療形式,不區分病情,向患有不同癌癥的危重病人銷售提前熬制好的“抗癌1號”“抗癌2號”,向冠心病、腦梗死、高血壓等心腦血管疾病患者銷售提前熬制好的“野生心腦湯”。
其間,侯靜購入臨近保質期的中成藥丸,拆分后冒充自制藥丸與上述中藥制劑搭售。被告人侯雷系侯元祥兒子,被告人肖培臻系侯元祥妻子,分別參與實施向患者發放、郵寄藥品、收取部分銷售款項等行為。被告人付松杰系侯靜前夫,參與實施協助侯靜熬制中藥制劑、郵寄藥品等行為。
經查,侯元祥、侯靜、侯雷、肖培臻的涉案藥品銷售金額達1千余萬元;付松杰的涉案藥品銷售金額為224萬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從侯元祥處扣押的29種中藥材,均無合格證、生產廠家等標識。
▲顯示“師承人員”為侯元祥的《中醫傳承協議書》圖據澎湃新聞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侯元祥等人無中醫醫師資格,購買無藥品合格證的中藥材,且故意購買藥渣、藥末,熬制藥方成分不明的自命名中藥制劑,不區分病因病情,銷售給不同癌癥患者和心腦血管疾病患者,部分患者延誤診治、病情惡化,銷售金額達1千余萬元,系借中醫診療之名,行非法制售藥品之實,嚴重擾亂中醫藥管理秩序、損害中醫藥聲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侯元祥等人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藥品,涉案藥品適應癥、功能主治及成分不明,且涉案“抗癌”藥品系以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均已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的妨害藥品管理罪。各被告人涉案藥品銷售金額均在5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在共同犯罪中,侯元祥、侯靜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侯雷、肖培臻、付松杰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侯雷、付松杰有立功情節,侯靜、侯雷、付松杰自愿認罪認罰。
最終,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侯元祥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判處被告人侯靜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萬元;判處被告人侯雷、肖培臻、付松杰2年10個月至1年1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重審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審一審宣判后,侯元祥等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侯元祥在上訴時表示,原審判決認定癌癥病人為危重病人無法律依據;其根據病人病情辨證施治,其行為不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即使構成犯罪,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
5月13日,侯元祥的辯護人之一、北京雷石(昌平區)律師事務所律師龔麗平表示,她向法院提交了書面辯護意見。
紅星新聞獲取的判決材料顯示,二審期間,侯元祥的辯護人表示,侯元祥的行為不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原審判決認定侯元祥的行為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證據不足。患者找侯元祥是為了求醫,不是為了買藥,且侯元祥對病人進行了個性化診療,其行為即使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也不應當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刑。
重審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違反藥品管理法規,實施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等行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在案證據證明,上訴人侯元祥、侯靜、肖培臻等人均無中醫醫師資格,卻以中醫診療為名,實施非法制售藥品的行為,且制售的中藥制劑均系提前熬制,屬依法應當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的固定配方中藥,但未經批準或備案,違反了藥品管理法規。
侯元祥、侯靜、肖培臻等人制售的“抗癌”藥品以癌癥患者甚至癌癥晚期患者等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且不區分患者的癌癥、心腦血管疾病種類及病情嚴重程度,向患者銷售配方不明的中藥制劑,屬于《刑法》及“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綜上,侯元祥、侯靜、肖培臻等人應當以妨害藥品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認為,上訴人侯元祥、侯靜等人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且生產、銷售金額達一千一百余萬元,屬于刑法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原審綜合考量各上訴人的主從犯、立功、認罪認罰等情節,對各上訴人的量刑并無不當。
5月12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3日,龔麗平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她后續將與當事人溝通,可能會繼續申訴。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編輯張尋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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