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應急管理局網站發布《東莞高埗“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稱,2023 年 12 月 20 日 21 時 44 分,東莞市高埗鎮高埗大道高埗立交橋下方路口路段發生一起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與電動自行車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150萬元。
經調查認定,東莞高埗“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駕駛員韋某行車過程中疏忽大意,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未確保安全駕駛;當事人喬某在道路上臨時停放機動車時,未在規定地點停放,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當事人陳某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未在非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而引發的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報告》披露了這一事故的詳細經過。2023年12月20日21時44分,韋某駕駛一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搭載混凝土沿高埗大道從中堂往高埗大橋方向行駛,駛至東莞市高埗鎮高埗大道環城立交橋路段右轉彎往環城路萬江方向時,車頭與同方向由陳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造成陳某當場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其中,喬某駕駛的一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某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未在規定地點停放,影響正常右轉彎車輛通行。
《報告》顯示,經核查,事故路段的技術指標、交通安全措施的設置情況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范,未見明顯道路安全隱患。韋某駕駛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車頭右下角有明顯碰撞痕跡,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被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碾壓在車底內,電動自行車車頭損壞。
經檢驗,涉事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燈光系統不符合 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相關要求,汽車行駛記錄儀記錄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約為 18km/h。
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埗大隊委托第三方司法鑒定中心對陳某的尸體進行死亡原因檢驗鑒定,鑒定結論為陳某符合交通事故外力導致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稱,當事人韋某駕駛機動車在變更車道右轉彎過程中,疏忽大意,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未確保安全駕駛。當事人喬某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未在規定地點停放,影響正常右轉彎車輛通行。 當事人陳某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未在非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
2024 年 1 月 10 日,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埗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韋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喬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當事人陳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報告》強調,事故主要暴露出以下問題:一是車輛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疏忽大意,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未確保安全駕駛。部分車輛駕駛員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未在規定地點停放,違停現象嚴重。非機動車駕駛人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未在非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安全意識有待提高。二是部分道路運輸企業對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真正落實對駕駛員的考核機制和獎懲措施,對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僅停留在口頭提醒階段,而未采取其他懲戒措施(如罰款、停崗、再培訓再教育等),對違規操作的駕駛員安全教育、懲戒糾正不到位。
采寫:南都記者 曾奕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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