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我國任何食用商品都必須明確標注生產日期,如果沒有就視為不合格商品。并且,消費者一旦購買到類似的三無產品,可以向賣家申請原商品價格10倍的賠償金。
近日,北京市四中原法庭就審理了一起因商品無生產日期索賠案件。
男子小陳通過某電商平臺買了4提普洱茶餅,一共花掉了2880元。
可是收到貨后,就當他拆箱一看卻發現了不對勁兒。在茶餅外包裝上,產品名稱、凈含量、產品配料、原料產地、產品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號、保質期、生產廠名、廠家地址等信息一應俱全,可唯獨沒有發現生產日期。
小陳拿著茶餅翻來覆去的看,心里也在納悶:這也是在正經的電商平臺買的,怎么會缺少這么關鍵的信息呢?沒有生產日期的東西,誰敢用啊?
因此,小陳就趕緊聯系上了客服,問問她為什么給自己發了沒有生產日期的茶餅。
可是,那邊的客服卻輕描淡寫的解釋說,這批茶餅都是2008年生產的,也是在保質期內,只是廠家忘了標記生產日期。
面對這樣的解釋,小陳顯然是不認同。他認為作為生產食品的廠家,連生產日期這種最關鍵的信息都能遺露,明顯是一種對消費者不負責任的態度啊!因此,一怒之下,小陳就把涉事的店鋪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們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自己10倍的賠償。
最終,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賣家退還小陳的購物款2880元,并像小陳支付10倍賠償款28800元。小陳把涉案的4提茶餅也退還給賣家。
看了這個判決,可能有些人覺得小陳這次是賺大發了。買到沒有生產日期的茶葉,獲得了近3萬元的賠償金!這錢來得挺容易啊。
對此,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王法官給出了解釋。她說,對于涉案茶葉來說,特定年份生產屬于主要賣點,會對消費者造成認知上的引導。生產日期遺漏屬于商品關鍵信息的缺失,因此可以認定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可以這么說,法院的判決非常公正,不但維護了消費者權益,還打擊了商家的不法行為。那么貴的東西不標注生產日期,還以忘記為借口,拿消費者當傻子嗎?
希望人人都能像小陳這樣,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時勇于維護自身權益,提出合理賠償,讓那些欺瞞消費者的黑心商家付出代價!
大家對這事兒咋看?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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