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簽訂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約定一方(版權方)承擔制作費,委托另一方(制作方)拍攝制作電影但不負責報審,版權由出資方享有,同時約定了高額的違約金。影片拍攝制作完成后,版權方與制作方口頭協商由制作方繼續處理影片報審事宜,版權方為此支付酬金。影片報審過程中雙方產生糾紛,版權方能否依據委托制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向制作方追究違約責任?
約定
甲是基金公司,計劃投資電影。2022年1月,甲與乙簽訂《影片委托制作協議》,約定甲委托乙為其創作劇本、拍攝和制作影片。甲負責所有資金,影片制作費為5000萬元,影片版權由甲所有,影片制作完成后,甲負責報審和宣傳發行。對于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如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1000萬元。
履行
2022年10月,影片制作完成,甲審核后確認影片質量。但因甲并非電影公司且首次投資電影,無報審的經驗,也缺乏發行資源和渠道。甲與乙口頭協商,約定由乙代為報審影片,甲向乙支付服務費200萬元。協商達成后,甲向乙支付200萬元,乙也為影片報審并取得影片龍標。此后,因影片遲遲未取得公映許可證,甲認為乙構成違約,要求乙支付違約金1000萬元。
爭議
甲向乙主張1000萬違約金的依據是《影片委托制作協議》,甲認為雙方就發行和報審事宜協商所達成的合意形成對《影片委托制作協議》的補充協議,基于補充協議和主協議的關系,主協議中違約金條款應該繼續有效。乙抗辯主張,雙方對發行和報審盡管達成協議,但并非對《影片委托制作協議》的補充協議;在雙方就發行和報審進行協商前《影片委托制作協議》已經終止,甲無權依據《影片委托制作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來追究其違約責任;而且,即便是補充協議,雙方也未明確約定《影片委托制作協議》中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因此,甲要求乙承擔1000萬元的違約金責任欠缺依據。
評析
本文認為,甲的主張不能成立,乙的抗辯理由具有合理性。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以發生私法上的效果為目的,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之合致。合同的性質由當事人合意的內容決定。甲乙雙方的爭議,即甲主張雙方關于發行和報審的約定是《影片委托制作協議》的補充協議,乙認為前述約定并非補充協議,即便是補充協議也未約定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均可以通過認定甲乙合意內容的方式予以解決,超出合意范圍的主張均無法律依據。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對發行和報審事務的約定并非對《影片委托制作協議》達成的補充協議。《影片委托制作協議》約定,乙為甲制作影片,甲負責出資,享有版權、報審和宣發權。前述約定表明,甲向乙支付制作費,委托乙制作電影,雙方之間形成委托創作關系。《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影片委托制作協議》的內容具有承攬合同的主要特征,應為承攬合同性質。就影片的發行和報審,雙方并無書面協議,只口頭約定乙為甲處理影片報審和發行事務,甲向乙支付200萬服務費。前述約定是雙方協商一致的全部內容。對此,首先,雙方對發行和報審事務的約定,并非產生委托創作關系,合同也非承攬性質。《影片委托制作協議》約定發行和報審由甲負責,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報審通常應由版權方負責,依據約定和法律規定,發行和報審是甲的權責,與甲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甲是相關權益的享有者,與乙無任何利害關系。因此,發行和報審是甲的事務。甲乙約定由乙處理前述事務,甲為此向乙支付服務費,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甲乙就發行和報審形成的合意應為委托關系,具有委托合同性質。據此,雙方通過口頭協商就發行和報審所成立的合同與《影片委托制作協議》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發行與報審所達成的合意創設了新的法律關系。據此,兩份合同雖然針對的影片相同,但卻是兩份獨立的合同,彼此并無直接的關聯。雙方就發行和報審達成的協議并非《影片委托制作協議》的補充協議。其次,如果當事人就合同簽訂補充協議,應在合同中約定是補充協議的性質,但甲乙合意內容中并未對此作出約定。再次,雙方通過口頭協議的方式創設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對該法律關系的成立,應由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而補充協議通常是對已有法律關系的變更,但無論是創設還是變更,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該案中,甲無法舉證證明就發行和報審達成的協議是《影片委托制作協議》的補充協議,應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退一步講,即便雙方就發行和報審達成的協議具有《影片委托制作協議》補充協議的性質,但雙方并未約定除變更的內容外,《影片委托制作協議》中其他內容繼續有效,協商過程中甲并未提出《影片委托制作協議》中違約金條款的主張,乙也未認可前述條款的效力。在此基礎上,甲要求乙承擔違約金責任欠缺合同依據。
第三,補充協議通常是對合同已有內容的變更或未盡事務的補充,多發生在合同有效期內,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簽訂的補充協議雖名為補充協議但實際是合同效力終止后對合同的清算,是當事人對終止法律后果的約定。本案中甲乙協商發行和報審事務時影片已經制作完成且經甲驗收確認,甲也已足額支付制作費,《影片委托制作協議》已經履行完畢,效力已經終止。在此背景下,根據通常的習慣,當事人對同一影片的不同事務簽訂的協議應非補充協議,而是一份新的合同。當事人應該以新合同約定的內容為依據主張權利。本案中,甲乙雙方協商中未包含違約責任內容,《影片委托制作協議》中違約金條款對雙方均無約束力,甲所提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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