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件系一起因感情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使用消毒酒精將被害人燒傷致輕傷二級,在發生燒傷后,被告人緊急將被害人送至醫院,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報警的情況下,在醫院等待。
辯護人介入的時候,檢察院已經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做出逮捕決定。因被告人家庭經濟困難,辯護人多次與被害人協商賠償金額。在審判前,被告人取得了諒解且要求確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但人民法院對于判緩刑仍未確定,辯護人只能通過與被害人協商,讓其出具被害人的法律意見,要求法院判緩刑。
最終,在辯護人和被告人家屬的努力下,法院認定了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也采納了辯護人的全部辯護意見,最終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緩刑兩年。
作者簡介: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律所主任,貴州省市律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例,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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