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撤銷制度是是對仲裁最主要的司法監督方式,也是對當事人最重要的司法救濟手段。仲裁裁決撤銷事由是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核心內容。仲裁裁決撤銷事由,是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可以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撤銷事由具有法定性,具體包含如下事由:
第一,無權仲裁。仲裁的基礎是仲裁協議,當事人達成將爭議交由仲裁機構裁決并服從其裁決結果的合意。若沒有仲裁協議,則爭議的處理權屬于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超出權限。因無當事人合意的基礎,裁決欠缺正當性。無權仲裁包含以下情形:(一)沒有仲裁協議;(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第二,違反法定程序。仲裁程序應該保障當事人的核心權益,如果仲裁程序嚴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仲裁規則,足以產生損害當事人核心權益,進而影響最終裁決結果的后果,則構成對法定程序的違反。因此,違反法定程序之“程序”具有法定性,并非違反任何程序均可構成撤銷裁決的事由,此外,“程序”具有嚴重性,應足以影響裁決的公正性。違反法定程序,違反的是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以及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因此,違反法定程序之“法定”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仲裁法》、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以及民事訴訟法對仲裁的規定;(二)當事人約定選擇的仲裁程序。
第三,偽造證據。若裁決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偽造的,則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支持。證據是否偽造,由申請撤銷裁決的一方舉證,而且,以該事由提出撤銷申請,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做實體審查。
第四,隱瞞證據,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筆者代理的撤銷仲裁裁決案件中,申請方最多提及的即為該事由。仲裁與訴訟一樣,具有對抗性,當事人對于自己的主張負有證明責任,如無法提供證據的,由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在彼此對抗的關系中,對于己方不利的證據,該方當事人自然不會舉證,而該證據又由對方當事人所控制。如以該事由作為撤銷事由,撤銷裁決的申請人需要具備如下條件:(一)對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二)對方當事人控制證據,另一方當事人無法自行取得,在仲裁中曾要求對方提供,但對方拒絕提供;(三)申請撤銷裁決時能舉證對方當事人控制該證據;(四)該證據影響基本事實的認定。
第五,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前述事由是獨立的特殊事由,該事由無需當事人主張,法院應依據職權主動審查。
第六,仲裁員違法。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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