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是一對概念,該稱謂屬于實踐中約定俗成的通俗叫法。在學理上/法律條文的規范意義上,法律人通常稱之為“實際投資人”。那么作為實際投資人,如果認為投資不利于自己,怎么主張顯名股東返還投資款呢?
股權代持的法律關系本質上是一個合同關系,因此所涉及的法律規定,應當回歸于“合同法”的歸屬范圍。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p>
也就是說,隱名股東想要抽回投資,前提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理由解除合同。如果不能解除上述《股權代持合同》,就意味著合同關系依然約束著兩方主體,隱名股東想主張返回投資款項是無從實現的。
解除合同的關鍵在于,隱名股東需要證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具體的反映在股權代持協議有哪些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呢?援舉案例:
(1)如雙方合同之間約定或者微信記錄里明確過,顯名股東需要多久支付投資收益、支付數額/比例等,但是公司股東一直都不進行支付投資收益等。
(2)現行公司法實行認繳公司制度,如能提供證據證明顯名股東并未向目標公司實際出資或者在工商登記的狀態依然是認繳出資的狀態。
(3)被投資人并沒有顯名,在工商登記上一直查詢不到被投資人的基本信息等。如果存在上述明顯不準備履行合同的情況,說明雙方之間的合同目的壓根無法實現,也不存在合同目的實現的可能性,被投資人的行為是構成嚴重違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在隱名股東想要控制公司,要求加名的情況,我們能夠理解上述司法解釋的意思是類比“股權轉讓”的制度進行的。因為“股權代持協議”本質上是一個兩方協議,屬于內部協議,不具有對世性,不可以對抗協議以外的第三人。原公司的其他股東是不受上述協議的約束的。如果隱名股東想要加名,應當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如果實際發生糾紛了,顯然公司其他股東是不會配合的。我們可以在投資之前,要求公司內的其他股東簽署同意隨時同意隱名股東轉讓的協議書,其他股東應當配合。這樣將更有利于維權。
股權代持因為存在借名化的情況,有時候訴訟權利主張會存在一些障礙??梢晕从昃I繆,在投資之前,確定投資每個周期收益回款的數額以及提前讓公司內的其他股東簽署同意轉讓的協議書,避免維權的困難。如果事后遇到糾紛,也可以與顯名持股人溝通,將投資關系轉借貸關系,將來可以通過借貸主張權益。
▌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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