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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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車輛出借是較為常見的行為,可一旦車輛出借后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就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那么,車輛出借后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案情簡介
王甲駕車與倪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王甲、倪某受傷,手機及變壓器和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王甲棄車逃逸。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蒙陰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倪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另查明,王甲駕駛車輛登記在被告王乙名下,且已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購買交強險、商業險。
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賠付理賠款42322元后,將王甲、王乙、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訴至本院,并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0225.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被告王乙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過錯包括明知對方無有效駕駛證仍出借車輛、車主出借車輛時故意不告知或保證車輛無瑕疵等情形。本案中,被告王乙并不存在過錯情形,因此,被告王乙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車主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那么,什么是車主的過錯呢?
下面總結三種情況:
一是出借的車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要求或有安全隱患。即車主將車出借之前必須確保車輛能安全行駛,包括確保剎車、輪胎等不存在故障等情形。
二是明知車輛使用人未持有相應證照依然出借。即應當知悉車輛的實際使用人,車輛使用人是否取得相應的證件,準駕類型與車輛類型是否匹配等。
三是明知車輛使用人有過錯行為依然出借。即車主出借車輛前應當了解車輛使用人是否符合正常駕駛的條件,不存在喝酒、吸毒等過錯行為。
周軍律師提醒,車主應謹慎出借車輛,做好車輛檢查與借用人資質審查工作,盡可能避免因出借車輛引發的法律風險。若不幸發生事故,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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