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最有盼頭的日子
就是工資到賬這天
說到工資
要是合同約定好的工資結構
被公司單方調整
在職期間員工未提出異議
離職后,再主張不同意調整
行嗎?
和小編一起來看個案例吧
●案情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公司于2024年3月發布《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將績效工資由工資總額的20%調整為30%,這屬于對勞動合同中薪資構成的變更。雖然廖某未簽字確認,但從實際履行來看,廖某在該制度實施后繼續在公司工作,且在這期間并未對工資發放情況提出異議。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后的薪資結構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應當認定有效。
案例來源: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來源:成都人社局
編輯:徐倩
初審:政策法規科
責編:李丁麗莉
審核:佘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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