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中院一周要聞
5月16日,銅仁中院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召開2025年第3次集中學習研討會。
基層法院一周要聞
1. 碧江法院:5月14日,碧江法院在滑石鄉楊柳坪開展民法典宣傳活動。
2. 萬山法院:5月15日,萬山法院與區委政法委、區檢察院、市公安局萬山分局等單位以“民法典宣傳月”為契機,在茶店街道開展法治宣傳活動。
3. 松桃法院:5月16日, 松桃法院與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等單位在金源廣場開展 “民法典宣傳月”法治宣傳活動。
4. 玉屏法院:5月15日,玉屏法院召開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第二次研討會議。
5. 江口法院:5月12日至16日,江口法院組織開展應急分隊訓練。
6. 印江法院:5月12日至16日,印江法院組織司法警察與青年干警開展“司法警察暨應急分隊大練兵活動”。
7. 思南法院:5月12日,思南法院許家壩人民法庭聯合村委調解離婚糾紛。
8. 沿河法院:5月12日,沿河法院走進縣第四中學,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田某某等3人聚眾斗毆罪一案。
法院故事
離婚協議中約定
夫妻共同房產歸子女的贈與行為
過戶前能反悔嗎?
案情簡介
在碧江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有房屋贈與給兒子,后女方起訴稱兒子還未成年,要求將案涉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切實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據悉,原告龍某某與被告黃某某于2021年6月9日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書》和《撫養費支付協議》中約定雙方婚后共同購買的房產一套歸女方,待兒子小豐(化名)成年后歸其所有。2024年5月7日,原告龍某某將被告黃某某訴至我院,要求確認案涉房產歸其所有并要求被告黃某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被告黃某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最終,一審法院以原被告雙方協議約定的真實意思是將房產贈與孩子,無正當理由不可隨意撤銷為由,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原告龍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該案已生效。
上述案件中,夫妻雙方約定將房產贈與給彼時尚未成年的兒子,該贈與行為不同于一般的贈與合同,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對當事人不僅具有法律約束力,更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小豐的父母在離婚時,約定將二人名下的房產一套贈與小豐,該約定不僅是單純的贈與行為,也具有家庭成員間互助的道德義務性質,受法律保護。在未征得小豐父親同意的情況下,其母親即使目前是小豐的監護人也無權單方面撤銷贈與要求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若想撤銷離婚約定中財產部分的贈與,必須取得雙方合意,并且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約定。
來源:銅仁中院各部門及各基層法院
監制:王贊 |審核:馬力 |編輯:楊赟
推薦點擊
點擊進入人民法院在線服務貴州小程序,足不出戶即可網上立案、手機閱卷、申請調解等哦~
掃描下方二維碼可直接下載部分案件民事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電子版哦~
點擊關注銅仁法院公眾號,為您推薦更多銅法資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