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萬耳環事件,看到5月17日的報道,采訪楊某原單位的知情人說“辭職都八年了,他個人及家屬的收入情況確實和經合外事局無關“。
1、追訴時效
我們先看法律是如何處理涉嫌經濟類職務犯罪的,這里涉及到“追訴時效”——
- 如果涉嫌受賄20萬元以下,追訴期限是5年;
- 若是“數額巨大”的受賄(即20萬至300萬之間),追訴期則是15年。
這也意味著,即使已經辭職多年,只要涉嫌違法行為尚在追訴期內,仍然可以依法查處。
2、贓本生利,一樣追繳
其次,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有人用貪污或受賄所得的錢作為本金去投資、創業,即便收益是靠自己經營得來的,這部分增值也不能“洗白”。
因為源頭的錢是不合法的,后續所有收益都被認定為“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一并追繳。
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這里要提到一個在刑法中非常特殊但重要的罪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這個罪名的設置,正是為了解決那些“明顯擁有大量財產但查不出明確貪腐證據”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某位國家工作人員及家庭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又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哪怕沒有直接的賄賂證據,也可以依法追責。
4、適用該事件
“230萬耳環”事件,實際上正體現了這一制度邏輯下的典型困境。
黃楊鈿甜年僅17歲,在成人禮上佩戴疑似價值不菲的耳環,引發關注。公開信息顯示,其父曾任職于地方招商系統,母親名下有多家企業,也曾涉及爭議的出入境業務。問題不在于是否佩戴奢侈品,而在于——這樣的家庭財產結構是否合理?是否能依法解釋其來源?
此時,僅僅一句“辭職八年了”顯然不能自動成為“撇清關系”的理由。法律并不會因為時間過去久遠,就自動認定“清白”,也不會因為辭職了,就默認“脫鉤”。
當然,公眾并無權強制要求其家庭財產公開說明,是否清白,也不應由網絡質疑決定。
但面對高度異常的財產結構,是否存在非法來源,有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核實,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給出權威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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