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諾誠游戲法朱駿超陳杰
01
三七互娛“霸業”商標撤銷行政訴訟案
入選典型案例
2018年5月4日,三七互娛申請注冊“霸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計算機游戲軟件等。
2023年12月1日,針對他人提起的撤銷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撤銷復審決定,認為三七互娛未能證明在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間在核定商品上對“霸業”商標進行了有效商業使用,決定撤銷該商標。
三七互娛不服該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七互娛主張,其在此期間已完成《霸業》游戲的研發、內部測試、宣傳推廣及報批等工作,游戲上線時間延遲是由于行政審批周期所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基于《商標法》防止商標資源浪費的立法宗旨,商標撤三制度旨在清理閑置商標,而非懲罰善意使用者。法院明確將商標權人對于所涉產品的“著作權登記+版號申請+宣傳內測”的連貫性行為,作為認定商標法意義上“真實使用意圖”的核心證據,承認游戲研發過程、游戲行業前置版號審批程序與商標使用準備的實質關聯。
最終法院認定三七互娛在指定三年內具有善意真實的使用意圖且已開展實際準備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決定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有誤,判決撤銷了撤銷復審決定。
諾誠評論:
核準注冊的商標被撤銷的理由分為兩類:
一是商標喪失可識別性,成為通用名稱;
二是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簡稱“撤三制度”)。對于 “正當理由” 的界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67 條采用 “具體列舉 + 概括兜底” 的立法模式予以明確,包括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破產清算和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本案中,雖存在因游戲版號行政審批周期長導致游戲無法上架運營、商標無法公開使用的客觀情況,但法院未直接將該情形納入《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7 條規定的 “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范疇,而是迂回性地從商標法 “防止商標資源浪費” 的立法宗旨出發,強調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清理限制商標而非懲罰商標權人。
法院通過重點審查了商標注冊人是否具有真實使用意圖,及積極的商標使用準備行為,支持了原告維持商標注冊的主張。
該判決為因行政審批延遲導致的商標使用認定難題,提供了新的答辯思路,對游戲企業業應對商標撤三爭議、完善商標布局及合規存證體系提供關鍵性指引具有重要指引價值。
02
網店暗改數據提供“代充”服務,
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
近日,深圳某網絡公司(原告)與長沙某科技公司(被告1)因游戲代充服務,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經法院審理終結。
深圳公司運營的兩款微信、抖音平臺熱門闖關小游戲,以“觀看廣告免費獲取金幣、道具”為核心模式,廣告收入為其主要盈利來源。而長沙公司通過拼多多店鋪提供“代充”服務,直接修改游戲內金幣、道具數值并跳過廣告白嫖資源,導致深圳公司廣告播放量及收益受損,遂被訴至法院。
原告主張,原被告之間存在競爭利益關系,被告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1與其股東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50萬元。
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競爭關系不限于同業競爭若經營者雙方在市場競爭中存在一定關聯,一方經營者因其行為獲取經濟利益而對其他經營者的經營資源或交易機會造成損害,兩者間亦構成競爭關系。
被告1通過代充服務分流原告用戶資源,導致原告廣告收益減損,雙方形成此消彼長的競爭關系。
同時,原告基于游戲運營及廣告展示的收益模式受法律保護。被告1明知代充服務破壞游戲正常機制,仍以此牟利,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判決被告1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諾誠評論:
部分網店推出的“代充” 服務,實則是借助游戲內存在的漏洞,以篡改后臺數據的手段,達到增加游戲貨幣或道具的目的。
這類行為不僅會因不當攫取游戲公司利益、損害其交易機會而構成不正當競爭,而且當行為人違法所得達五千元以上,或者給游戲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達一萬元以上時,還有可能觸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從我們過往的維權投訴實踐情況來看,游戲公司在打擊此類違規行為時,若初期僅向平臺投訴舉報侵權商家,往往難以達到預期效果。相比之下,針對獲利較高的典型商家提起訴訟,后續通過附具判決的形式,向平臺清晰界定此類商家行為的侵權性質,可顯著提升打擊效率。
03
刪除謠言要付費?
庫洛游戲訴脈脈不正當競爭勝訴
庫洛公司(原告)前員工某某在脈脈平臺以匿名方式發布原告“欠薪、拒開離職證明”的帖文。脈脈平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多次投訴后不予刪除,反而引導原告購買付費“澄清”服務,后該貼文出現在脈脈平臺“熱榜”首位并長期保留。原告遂訴至法院,主張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認定某某發布虛假信息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被告構成“幫助侵權”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并在脈脈網首頁和脈脈App首頁的顯著位置連續三天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二審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被告實施了兩項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是主動傳播虛假信息的商業詆毀行為:被告接到原告投訴后,明知涉案帖為虛假信息,不僅未采取刪帖等必要措施,反而人為將帖子推至熱榜首位,屬于主動傳播虛假信息,構成商業詆毀。
二是向原告兜售付費澄清刪帖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不僅沒有履行平臺應盡之責,更試圖利用舉報人急于澄清、不想事態擴大的心態謀取利益。因此被告行為的動機、手段有不正當性,嚴重違背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基于此,二審法院認為與被告行為性質及情節相比較,一審判定被告承擔的經濟責任畸輕,故改判賠償金額,從5萬元提升至20萬元。
諾誠評論:
本案中,脈脈平臺的行為突破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理邊界。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民法典》關于網絡侵權的相關規定,平臺在明知侵權內容存在時,不僅未履行“通知 - 刪除”的義務,反而主動助推虛假信息傳播、以付費服務要挾權利人,這種行為已從被動的 “幫助侵權” 演變為主動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同時,游戲公司發現有詆毀公司的謠言在網上大量傳播時,若第一時間聯系平臺刪除相關內容未能得到配合或取得較好的效果,則可考慮組織法務、公關等部門人員準備官方的澄清聲明,通過官方渠道主動發聲,及時回應公眾關切。
04
北京一游戲公司
因發布虛假廣告被行政處罰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京石市監處罰〔2025〕925號),對北京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作出罰款24615.93元的行政處罰。
該公司委托其他公司通過互聯網平臺發布的游戲廣告中存在虛假內容:
一是廣告宣稱角色“卡妙”達到50級后可選擇“真衣形態”“黃金形態”“神圣衣形態”三種進階模式,但實際游戲中三種形態僅為獨立形象,與進階功能無關;
二是廣告中標注禮包碼“SD5666”獎勵為“300連抽”,而游戲內實際獎勵僅為鉆石×188、金幣×88888。經核算,廣告所述獎勵價值(300連抽約合8.1萬鉆石)遠超游戲內21種禮包碼總獎勵(約5.76萬鉆石)。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關于虛假廣告的規定,屬于廣告中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虛假廣告。
依據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北京市市場監督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三倍罰款(廣告費用8205.31元,合計罰款24615.93元)。
諾誠評論:
游戲宣傳時,除了要避免宣傳內容與游戲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外,還需要注意一下合規要點:
1、盡量不要宣傳未實裝的游戲角色、玩法及功能,但若是預熱宣傳,則需明確上線時間。
2、對于贈禮或福利回饋活動的宣傳信息需真實。例如:
① 需要付費購買的道具,就不用能“領”“獲”等歧義字眼宣傳。
② 如果是注冊登錄7日才送神級裝備,就需明確”登錄7日可領神裝”而不是“登錄即送神裝”;
③ 宣傳“100級可領紅包888元” ,如果實際領取的是價值888元的道具,就不能用“紅包”或人民幣金額的表述,或者如果在等級之外有其他附加或限制要求,也需明確相應的內容。
3、游戲更新導致獎勵調整時,及時下架舊廣告,需在新廣告中同步更新說明。
05
游戲出海韓國代理商制度落地
韓國修訂《游戲產業振興法》,自2025年4月24日起強制要求符合標準的海外游戲公司指定韓國國內代理商。適用對象包括:
1)年銷售額超1萬億韓元(約55億人民幣);
2)月均韓國用戶超10萬;
3)存在重大用戶損害事件(如概率型道具虛標)。
對“海外公司”的認定,指在韓國無地址或營業場所的游戲發行商或提供商。判斷海外公司是否向韓國用戶提供游戲服務的標準是,是否在韓國設有分支機構,以及是否提供針對韓國用戶的服務比如:
1)將韓國指定為服務支持國家;
2)為韓國地區使用單獨的韓國域名;
3)可選國家或可選語言包含韓國;
4)在韓國應用市場發行對應產品,或使用APP STORE、Google Play等全球發行渠道時,勾選韓國地區并將產品基礎語言設置為韓語。
代理商須在韓有實體地址,能流利處理韓語客訴,違規將承擔連帶責任(最高罰2000萬韓元)。
中國廠商需注意:設立空殼公司無法規避義務,合規路徑需提前布局。
06
《原神》美服新增年齡驗證,抽卡信息
自去2024年底美國FTC對原神下達整改令后,米哈游的調整方案于近期上線美服,重點關注付費抽卡透明度以及年齡驗證兩個方面:
一、《原神》宣布將在5月20日前對所有美國玩家進行年齡驗證,要求玩家在7月18日前提供年齡信息,否則將面臨賬戶暫停、通知中斷以及好友和聊天記錄刪除等后果。
二、針對抽卡透明度,主要整改內容包括對充值頁面盡可能公示實際消耗金額,抽卡界面明確說明了獲取限定五星角色/武器的具體概率,以及玩家可能花費的實際價格區間。
游戲葡萄招聘內容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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