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背后的法律門道!
上午10點
法治專欄節目——《公平的聲音》
最新一期與大家見面啦!
本期做客直播間的嘉賓是
澤州法院
審判委員會委員姚向東
精彩直播回放來啦!
朋友急需用錢,該不該掏空家底幫忙?
說好的借款有利息,為何法院只判還本金?
明明打了借條,為啥最后還是輸了官司?
在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互相借錢是常事。一張借條、一句口頭承諾,似乎就能解決燃眉之急。但近年來因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本期《公平的聲音》,邀請澤州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姚向東做客直播間,為大家介紹了民間借貸的一些常識,并通過兩個真實案例,解讀民間借貸中潛藏的法律風險。
首先,姚向東法官向大家介紹了民間借貸的基本常識:
什么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區別于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行為。生活中最常見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比如親戚、朋友之間的借貸。
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
1、雙方達成借款合意。民間借貸不要求一定要訂立書面的借款合同,也可以采用口頭或者其他形式。從司法實踐來看,最常見的形式有:借條、欠條、口頭借款以及通過聊天軟件等新型電子數據形式。
2、交付錢款。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只有交付了借款,民間借貸關系才會成立。交付借款一般可以采用現金、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等形式。
如何計算借款人的欠款總額
一般來說,欠款總額=本金+利息(包括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
1、借期內利息計算
自然人之間的借期內利息,有約定從約定,但是雙方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逾期利息計算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違約金和其他費用計算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民間借貸案件中如果是夫妻共同簽字,或者一方簽字后被另一方追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間借貸要合法
1、資金來源要合法。出借的借款應當是出借人的自有資金。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再對外轉貸的,借貸合同無效。
2、出借目的要合法。如果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該借貸行為無效,法律不予保護。
節目中,姚向東法官為大家講述了兩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5月,山西澤州縣的車先生通過微信分四次轉給朋友牛某2萬元,對方承諾一年后歸還。可到期后牛某卻玩起了“人間蒸發”,除了還840元利息外再也沒有還款,車先生無奈將對方告上法庭。庭審中,牛某辯稱:“這錢根本不是車某自己的!他是用銀行貸款轉借給我的。”
法院調查發現,車某確實在借款前通過“某e貸”從銀行貸款5萬元,隨后將其中2萬轉給牛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最終法院判決:牛某因借款合同無效取得的20000元應當予以返還,已支付的840元利息要抵扣本金,實際只需再還19160元,車某的其他利息請求不予支持。
姚向東法官在節目中說到,車某出于好意幫助朋友,卻因觸碰法律紅線導致權益受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間借貸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套取銀行貸款轉借他人屬于違法行為,即便雙方有轉賬記錄和還款約定,法院也會認定合同無效。實踐中曾發生過多個類似的情況:有人用信用卡套現出借,有人從網貸平臺借款轉貸,最終都面臨利息不被支持、本金難全額追回的風險。
案例二:
江西高安的梁先生與陳某某是多年好友。2015年,陳某某以創辦煤炭公司為由向梁某借款33.8萬元,口頭約定年息20%。此后每年2月3日,陳某某都會重新出具借條,將未還利息計入本金。到2020年,通過這種“利滾利”的方式,借條金額已達到50萬元,陳某某重新以50萬的金額出具借條,并加蓋了陳某某兒子擔任法人的山西某工貿公司公章。
期間,陳某某屢屢爽約,陳某某之子小陳通過銀行轉賬還了6萬,陳某某妻子微信轉賬1萬后,便再無下文。梁某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償還50萬本金及20余萬利息。法院審理發現,雖然最初借款33.8萬有轉賬記錄為證,但后續將利息計入本金的操作違反法律規定。最終判決:陳某某需償還本金,但利息只能從2020年新借條出具日起,按LPR四倍計算,公司及其兒子承擔連帶責任。
姚向東法官在節目中向大家說明了民間借貸三大注意點:第一,復利計算有紅線。法律只保護本金及合理利息,將前期利息計入本金(即“復利”)超過法定上限部分不受保護,在實踐中,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LPR四倍,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第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嚴。借款發生在陳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加之款項均轉入陳某某的賬戶,由陳某某出具借條,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該涉案款項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三,公司財產混同風險高。陳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用個人賬戶還款的行為被認定為“債務加入”,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節目最后,姚向東法官表示,民間借貸從來不是“你情我愿”那么簡單。法律保護的是合法借貸關系,當“兄弟情”遇上“白紙黑字”,規范操作才能讓情誼更長久,讓權益有保障。同時,姚向東法官呼吁大家,出借前務必做到——查詢對方征信,核查資金來源,審查借條條款;要求明確利息標準,可以要求通過銀行轉賬并備注“借款”;發現異常及時止損,必要時果斷申請財產保全,勿讓自己的善意淪為他人違法的工具,切記規范操作不是生分,而是對情誼最深的守護。
借條、欠條、收條作為民間借貸中三種最常用的字據憑證,如何正確起草才能盡量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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