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網友咨詢:
經營者哪些行為屬于混淆行為?
郎小麗律師解答: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郎小麗律師補充:
因客觀描述、說明商品而正當使用下列標識,當事人主張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以及其他特點;
(三)含有地名。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標識或者其顯著識別部分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當事人請求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予以保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郎小麗律師
重慶豐柏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曾任律所支部書記、重慶律協長江環境保護小組副組長、重慶涉外婚姻登記機構志愿者現為調解員志愿者。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等民事案件,代理訴訟也可擬訂起訴狀、答辯狀等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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