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中一方對外負債,后二人離婚并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均歸未負債的一方所有,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判決撤銷被告劉某、張某《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夫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轎車及劉某對案外人享有的10萬元債權均歸張某所有的約定,被告劉某對該房屋、車輛及10萬元債權享有50%權益。
2013年9月12日,劉某與張某登記結婚,后張某購置了一處房產及一輛轎車,以上財產均登記在張某名下。2021年2月,劉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周某借款10萬元。2022年11月17日,劉某與張某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轎車及劉某對案外人鄧某享有的10萬元債權均歸張某所有,婚內所有債務則由劉某償還。
因劉某一直未向歸還欠款,周某將其訴至法院并在法院的組織下達成調解。后周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發現劉某與張某已離婚,且劉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周某遂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已確認劉某向周某負有債務。在此情形下,被告劉某與被告張某協議離婚時主動放棄其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享有的共有份額權益,約定所有共同財產歸被告張某所有,并承擔婚內所有債務,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法院后續對劉某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現其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其亦在庭審中表明目前名下無資產可償還債務,故劉某無償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周某債權的實現。
此外,周某主張撤銷二被告《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其中涉案房屋及車輛雖然均登記在張某名下,但財產系二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劉某對案外人鄧某享有的10萬元債權也是在二被告婚姻存續間所得,加之二被告此前并無關于財產約定的書面協議,遂以上財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劉某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50%權益。
綜上所述,被告劉某將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轉讓給被告張某的行為,損害了原告周某債權的實現,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該案判決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部分債務人試圖通過離婚時“凈身出戶”,或無償贈與、低價轉讓財產等不當處置財產的方式逃避債務,導致債權人不能實現債權。為此,民法典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維持在適當狀態,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一般而言,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撤銷權需要具備以下要件:一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是否享有合法有效債權;二是債務人實施了損害債權的財產處分行為;三是債權人的債權確因債務人處分行為受到損害;四是債權人需在法律規定時間內行使撤銷權。
如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不當處置自身財產,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以恢復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實現其債權。
來源:岳陽縣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2025年第70期之二
總第17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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