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電動輪椅到商場購物
通過停車場機動車坡道上行時
輪椅突然轉向后退
導致摔傷
是自身未預見安全風險?
還是商場未設置無障礙通道?
責任該如何劃分?
案情簡介
某天早上,王某駕駛殘疾人專用電動輪椅通過某商場機動車下行坡道入口進入該商場地下停車場,后進入商場地下超市進行購物。
購物結束后,王某在通過停車場機動車上行坡道回去時,電動輪椅突然掉頭下坡滑行,王某從電動輪椅上摔下。
王某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7萬余元,出院醫囑建議臥床休養三個月。王某與商場管理公司就損失承擔事宜未協商一致,訴至法院。
王某認為,商場沒有設置專門的殘障人士通道,且直達地下超市的直梯出入口被欄桿攔住,輪椅無法通過,致使其在通過機動車出入坡道進出商場超市時受到人身損害,商場管理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商場管理公司認為,王某作為殘障人士,在缺乏同行人員管照,且對于其駕乘的電動輪椅是否具備沿機動車坡道上行所需動力疏于預判的狀態下導致損害后果發生,具有一定主觀過錯,同時商場應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得到合理界定和劃分,商場的責任比例和賠償金額予以酌定縮減。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到本案,商場管理公司作為大型商場的管理者,在商場周邊設置欄桿和石墩等禁止機動車輛進入商場的同時,未在商場、地下超市入口等位置設置符合殘疾人輪椅通行的坡道、扶手等無障礙設施,也未在適合殘疾人輪椅通過的位置張貼無障礙通道引導標識,未對殘障人士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
綜合考慮王某作為殘障人士,其應當對駕乘輪椅上下坡道的危險性有所預見,仍獨自冒險駕乘輪椅上坡,主觀上存在一定過錯。一審法院故酌情確定商場對王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張瑤瑤
泗陽縣人民法院一級法官
民法典 第1198條 第1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殘疾人權益保障是人權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公平正義法治原則的體現。無障礙設施建設,是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方便出行生活、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重要基礎。商場作為公共場所負有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社會生活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社會責任,如應及時建設無障礙通道、張貼安全提醒與引導標志、清除殘疾人通道障礙等。社會各單位及公眾要進一步提高對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的認知度和關注度,推進無障礙通道等安全保障設施建設,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同時,殘疾人在公共場所應當謹慎地對待自身安全,遵守秩序,對潛在風險做好防范,提高安全意識,不要讓自身陷入危險之中。
文:泗陽法院
校編:陳雅君
審核: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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