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公司簽訂影視投資合同約定股東賬戶為收款賬戶,用于收取投資款或其他款項。為公司代收款項,股東可能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約定
甲、乙簽訂《電視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制作電視劇,甲負責電視劇的拍攝、制作。乙投資款打入甲指定收款賬戶,由甲按照拍攝制作周期分期打入劇組投資公共賬戶。甲指定收款賬戶為其股東丙個人賬戶。
履行
簽約后,乙向丙賬戶轉入該劇投資款。甲、乙因該劇發行事務產生糾紛,乙提起訴訟,訴請甲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要求丙對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問題
乙訴請丙對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評析
該案中,法院認為丙以個人賬戶收取了乙交付的投資款,且未就投資款打入劇組投資公共賬戶的情況進行舉證,乙主張丙與甲存在財產混同具有合理性,故丙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依據是什么?
甲、乙之間簽訂《電視劇聯合投資合同》,履行中乙認為甲存在違約行為,訴請甲承擔違約責任。故而,乙基于合同法律關系向甲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合同具有相對性,盡管丙系甲的股東,但并非合同當事人,不是合同的履行主體,其本不該對甲的違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收取和支出款項均應使用法人賬戶,以股東賬戶收取款項違反公司通行的財務規則,損害公司的財產獨立性。若股東收取款項未及時向公司轉付,公司法人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股東構成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對債權人利益產生損害后果。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中,甲在與乙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其股東丙賬戶為投資款收款賬戶,履行中,乙也向丙賬戶轉入投資款,以股東個人賬戶收取公司法人款項。對債權人而言,甲、丙的行為具有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的外觀,乙懷疑丙濫用股東權利具有合理性。該種情形下,作為收款人,丙應該對收款的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如丙能夠舉證只是代甲收款,但所收款項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匯入劇組公共賬戶,或者其收取投資款具有其他合理事由,甲已經向劇組公共賬戶轉入乙投資款,則丙可以免除責任。若丙既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也無法舉證,應承擔不利后果,視為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應該對甲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影視相關合同應該以公司法人賬戶為收款賬戶。以股東賬戶為收款賬戶,在合同糾紛訴訟中,當事人一方有權將股東列為共同被告,要求股東與公司對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股東能作出合理解釋并舉證有利,則免除責任,若無法作出解釋或無法舉證,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而,無論最終是否會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均有涉訴的風險,皆會陷入不利境地。
參考判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06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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