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說不能重婚,但被家暴的婦女逃出去再結(jié)婚,到底該不該坐牢?67歲楊大姐和47歲潘大姐都因為躲家暴犯了重婚罪,一個判了 6 個月,一個判了 4 個月。判決書上寫得清楚:“有配偶又結(jié)婚,構(gòu)成重婚罪”,可很多人認為:被打得活不下去,逃出來找個依靠,怎么就犯法了呢?今天從律師角度,說說老百姓遇到難處時,法律到底該怎么 “講理”。
【案件引入】
兩個大姐的案子,到底冤不冤?先把案情給大家說清楚。楊大姐和潘大姐都是農(nóng)村婦女,文化不高。楊大姐的丈夫酗酒成性,一喝醉就拿皮帶抽她,那天他一板凳砸在她頭上,鮮血直流,她連夜揣著戶口本逃到縣城,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老杜。可她不敢用真名,原來的結(jié)婚證還在丈夫手里,離婚?男方不同意,法院傳票送過去,丈夫直接撕了:“想離婚?先打斷你的腿!” 沒辦法,楊大姐只好改了名字和出生年份,用假身份和老杜領了證,心里想:“就算是假的,也比天天挨打強。”
潘大姐更慘,被丈夫用煙頭燙得渾身是疤,帶著 5 歲女兒逃到外省,在工地搬磚時認識了全某。全某知道她沒離婚,說:“我沒老婆,你沒依靠,我們搭個伴兒過。” 兩人在工地宿舍住了 18 年,周圍人都喊他們 “兩口子”,誰想到老家派出所突然找上門,說她犯了重婚罪。潘大姐哭著說:“我不跟他過,難道要帶著孩子去睡橋洞嗎?”
《刑法》第 258 條寫得清楚:“有配偶而重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重婚?兩種情況:1、領兩次結(jié)婚證(像楊大姐用假證領證);2、沒領證但以夫妻名義生活(像潘大姐和全某)。法院說,不管是不是被逼的,只要符合這兩條,就得定罪。但這里有個關鍵問題:她們犯罪是 “故意使壞”,還是 “走投無路”?長期家暴下,她們沒辦法通過正常途徑離婚(比如很多農(nóng)村婦女不懂法律程序,或者對方不同意離婚),只能用這種方式重新生活。這時候法律該不該網(wǎng)開一面?
從法律角度看,這里涉及一個重要概念 ——期待可能性。簡單說,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如果一個人在極端情況下,沒辦法做出合法選擇,這時候定罪就得考慮情理。舉個例子:假如你被困在荒島上,沒吃的,只能抓保護動物吃,法律會判你 “非法獵捕罪” 嗎?不會,因為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這就是 “期待可能性”。比如《刑法》第 13 條規(guī)定 “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 37 條也說 “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處罰”。最高法以前也有類似案例:比如被拐賣婦女被迫和買家結(jié)婚,法院一般不定重婚罪;配偶失蹤多年,妻子為了養(yǎng)孩子和別人同居,司法實踐中也會從輕。最高法 2013 年發(fā)布的《涉家暴犯罪審判指南(征求意見稿)》就提到:“因遭受家暴而外逃,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可不按重婚罪論處。” 但這倆案子沒趕上好時候,2022 年判的,當時很多基層法院還死守條文,沒考慮 “期待可能性”。
【法律和道德】
其實,法律和道德的爭論,從老祖宗那時候就開始了。春秋戰(zhàn)國時期,儒家和法家就吵得不可開交。法家代表商鞅說,法律定了就不能改,誰也不能用道德啊仁義啊來干擾法律。他覺得儒家那套道德都是虛的,法律就是命令,老百姓只能服從,不能議論。商鞅變法的時候,太子犯法,他直接處罰了太子的老師,后來有人剛開始反對變法,后來覺得變法好,去夸變法,商鞅居然把這些人都流放到邊疆了,就因為他覺得議論法律就是亂法。按照這個思路,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來判斷,楊大姐和潘大姐的行為確實構(gòu)成了重婚。
但孔子不這么看,他說:“用政令和刑罰管老百姓,老百姓只是怕被罰,沒羞恥心;用道德和禮教管,老百姓才會有羞恥心,自覺遵守規(guī)矩。” 就像西漢有個案子,張三看到父親和人打架,上去幫忙,結(jié)果誤傷到父親,按法家的做法,直接就該判死刑,因為法律規(guī)定 “毆傷父親者梟首”。但儒家大儒董仲舒說,張三動機是好的,不是故意傷父親,不該定罪。他還舉了春秋時期的例子,許世子給父親吃藥,結(jié)果父親死了,《春秋》里說這不算罪,因為動機是好的。在這個案例中,女性為了逃離家庭暴力,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她的動機是正當?shù)模钥梢灾鲝垺胺芍幸惨腥饲槲丁薄?/p>
還有個類似我們開頭說的重婚案,古代有個女子,丈夫出海死了,婆婆做主把她改嫁,按當時法律,沒經(jīng)官府允許改嫁要判死刑。但董仲舒說,這是婆婆安排的,女子沒罪,不該處罰。您看,儒家更講情理,法家更講條文,各有道理,后來封建王朝就搞 “儒法合流”,表面用儒家道德,背后用法家的嚴酷法律。
【法律定罪:罪與無罪】
現(xiàn)在我們說回現(xiàn)代法律,有兩個重要概念:積極道德主義和消極道德主義。積極道德主義就是用道德來定罪,覺得你道德不好,就算法律沒說這是犯罪,也想定你罪。但這不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把高標準的道德用來定罪。比如有人覺得張三雇托宣傳燒餅店,不誠實,道德有問題,就想給他定個罪,但法律沒規(guī)定這是犯罪,就不能定罪,不然就是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消極道德主義呢,是用道德來出罪,也就是雖然行為看起來像犯罪,但從道德上看可以理解、原諒,就不按犯罪處理。這其實符合現(xiàn)代法治精神,比如 “期待可能性” 理論,就是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比如開頭說的兩位大姐,她們被家暴,走投無路才重婚,正常人在那種情況下可能都會這么做,法律就不能太苛刻。我國刑法第 13 條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 37 條規(guī)定,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兩個條文就是給這種情況留的余地。
再舉個例子,農(nóng)村接生婆沒醫(yī)生資格證,但她接生是救人,沒危害反而有好處,雖然符合非法行醫(yī)罪的表面要件,但法律不能定她罪,因為她的行為是道德允許的,有期待可能性,不能要求她在那種情況下不接生。還有父親不救自己三歲的孩子,導致孩子死亡,這就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因為虎毒不食子,法律規(guī)定父母有救助孩子的義務,但哥哥不救弟弟,雖然道德上該罵,但法律沒規(guī)定哥哥必須救弟弟,所以不犯罪,這就是法律和道德的區(qū)別,法律只要求最低限度的道德。
現(xiàn)在法律有個重要原則:入罪看法律,出罪看道德。是什么意思呢?
(一)判罪:得有真憑實據(jù),道德不能算“罪證”
我先舉個例子,這事兒在中老年人里特別常見:
小區(qū)里有個李阿姨,買了假保健品,氣不過就去找商家理論,放話說:“你們要是不賠錢,我就去電視臺曝光你們!”商家一聽,趕緊報警,說李阿姨“敲詐勒索”。從法律角度來看,李阿姨有她的“正當權(quán)利”—— 按照《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她有權(quán)要求假一賠三;
而且,她也沒威脅說“不給錢就傷害你家人”,她只是正常維權(quán)而已。
法律上說得很清楚:判罪得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jù),不能因為“看著不道德”就給人定罪。比如說“小三”插足,這在道德上肯定是要被譴責的,但法律上可不能判“通奸罪”,因為《刑法》里壓根兒就沒這個罪名。
(二)免罪:這四種情況,法律能“手下留情”
1. 缺乏期待可能性:換做是你,你也會這么做
有個案例:母親王某帶著孩子流浪,孩子已經(jīng)餓了三天了,她實在沒辦法,就去超市偷了面包給孩子吃。法院最后判她“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為啥呢?因為“法律不能要求一個母親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孩子餓死”。
楊大姐和潘大姐的案子,就該用這個道理:她們被家暴到生命都受到威脅了,不重婚就得死,法律怎么能懲罰她們的“求生本能”呢?
2. 符合道德義務:法律不能讓“好人寒心”
再舉個例子:老王看到鄰居家著火了,他二話不說,砸開大門就進去救火,結(jié)果不小心把門鎖弄壞了。鄰居報警說老王“故意毀壞財物”,但法院判他“無罪”,為啥呢?因為“救火是道德義務,屬于推定承諾”。
還有啊,要是兒子落水了,父親先救自己的兒子,沒救鄰居的孩子,這也不構(gòu)成犯罪,因為“法律優(yōu)先保護近親屬”。
3. 緊急避險:保住大的利益,舍棄小的利益
有個貨車司機的案例:他開車時突然遇到山體滑坡,為了避開行人,他只好把車開進農(nóng)田里,結(jié)果壓壞了莊稼。交警說“不處罰”,為啥呢?因為“保人命比保莊稼重要多了”。
4. 情節(jié)顯著輕微:“小事兒”別上綱上線
還有個例子:有個初中生偷了同學10元錢,但他后來主動還了,還寫了檢討。派出所就批評教育了他一下,沒立案,為啥呢?因為《刑法》第13條規(guī)定“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重婚案的關鍵】
回到我們開頭的案子,兩位大姐的重婚罪,關鍵在于她們是被家暴逼得沒辦法才逃跑,然后重新組建家庭。從法律條文看,重婚罪確實要求 “有配偶而重婚” 或者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jié)婚”,不管是領了結(jié)婚證還是以夫妻名義生活,都算重婚。但法律不能只看表面,得看背后的原因。
我國刑法雖然沒明確把家暴逃離作為重婚罪的免責情形,但司法實踐中有類似的情況,比如配偶長期失蹤,女方?jīng)]辦法改嫁,或者被拐賣后結(jié)婚,這些情況都不按重婚罪處理,因為缺乏 “期待可能性”,也就是法律不能要求一個人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還死守原來的婚姻,不去尋求新的生活。
兩位大姐的情況,完全符合 “因婚后受虐待外逃,和他人形成事實婚姻”,這種情況在理論上是可以出罪的。法院拒絕緩刑,理由是 “有再犯罪危險”,也就是覺得她們會繼續(xù)和現(xiàn)在的丈夫生活,繼續(xù)重婚。但這里有個問題:她們之所以重婚,就是因為原來的婚姻是地獄,現(xiàn)在的家庭是她們的避風港,法律不能一邊要求她們脫離家暴,一邊又不讓她們重新組建家庭,這不是把人往絕路上逼嗎?
從法律角度看,這個判決太機械了,沒考慮到她們的現(xiàn)實困境。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用刑法第 13 條或者第 37 條,認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甚至不起訴,因為她們的行為雖然形式上違法,但實質(zhì)上是為了生存,道德上值得同情,法律應該給這種情況留個出口。
【維權(quán)】
再延伸一個話題。現(xiàn)在很多維權(quán)案件被定敲詐勒索罪,比如深圳有個員工,找公司要 30 萬離職補償,被關了 8 個月,最后檢察院說 “證據(jù)不足,不起訴”。這里的關鍵是,維權(quán)和敲詐勒索的界限在哪?
敲詐勒索罪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用恐嚇手段讓別人害怕,交出財物;二是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拿不屬于自己的東西。如果是正當維權(quán),比如要工資、補償,就算金額高一點,只要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就不算敲詐勒索。比如有人被猥褻,要求賠償 100 萬,雖然法律沒規(guī)定具體賠多少,但她有道德上的權(quán)利要求賠償,不能算敲詐。
還有通奸索賠案,丈夫發(fā)現(xiàn)妻子出軌,找第三者要賠償,法律沒規(guī)定可以要,但從道德上,第三者破壞家庭,丈夫有權(quán)利要求補償,這種情況也不能定敲詐勒索罪。法律不能只看有沒有明文規(guī)定,還要看是不是合理的權(quán)利主張,不能讓維權(quán)的人寒心。
法律界有個共識:只要你有正當權(quán)利基礎,要多少錢都不算敲詐。就像被強吻的姑娘要100萬精神賠償,這是她的道德權(quán)利。
【法律的溫度】
總結(jié)一下,法律和道德的關系,其實可以這么理解:入罪的時候,必須嚴格按法律來,不能用道德來定罪,不然容易冤假錯案;出罪的時候,要考慮道德,給那些情有可原的人一條活路。就像兩位大姐的案子,她們的行為雖然符合重婚罪的條文,但背后是被家暴的無奈,法律如果不考慮這一點,只講條文,那就成了冰冷的工具,老百姓會覺得法律沒人性。
我們國家的法律,其實一直在平衡這兩者。比如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這些都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出罪情形,還有剛才說的刑法第 13 條、第 37 條,都是給合理的道德行為留空間。法律的目的不是懲罰人,而是保護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如果一個法律判決讓老百姓覺得寒心,覺得合理的事反而被懲罰,那這個判決肯定有問題。
回到開頭的問題,楊大姐和潘大姐的判決,從法律條文看,沒錯,但從情理看,確實太機械了。法律應該有牙齒,懲罰真正的壞人,但也應該有溫度,保護那些被生活逼到墻角的人。家暴不是她們的錯,逃跑重婚是無奈之舉,法律不應該再補上一刀,而應該給她們一條生路。
最后給大家提個醒: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保留家暴證據(jù)!報警記錄、傷情鑒定、證人證言都是關鍵。去年江西有個案子,李大姐就是憑20年的就診記錄,讓法院認定了受虐事實,最終免于刑事處罰。再教大家一個法律冷知識: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受害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去年全國發(fā)出保護令超過1萬份,這就是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好辦法。
法律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我們老百姓過日子的規(guī)矩,規(guī)矩得講道理,得有人情味。你說,要是法律一點都不講人情,那老百姓碰到難處該怎么辦呢?所以啊,我們既要遵守法律,也要希望法律能多聽聽老百姓的聲音,讓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好的法律,既要讓壞人害怕,也要讓好人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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