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買車位本是為圖方便,可要是交了錢卻遲遲拿不到產(chǎn)權證,任誰都會著急上火。北京的陳先生就遭遇了這樣的糟心事:花 50 萬買的車位,開發(fā)商拖了近五年才辦好證。一氣之下,陳先生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要求退錢、賠錢!這場糾紛到底誰對誰錯?法院又會如何判決?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陽
被告:乙公司(開發(fā)商)
關鍵關系:陳陽與乙公司因購買北京市朝陽區(qū)華章東路的一號車位產(chǎn)生合同糾紛,圍繞合同效力、違約金及費用退還問題對簿公堂。
(二)案件背景
2018 年 12 月 28 日,陳陽與乙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以 50 萬元購買一號車位(規(guī)劃性質為車位,建筑面積 34.9㎡)。合同約定:
乙公司需在車位交付后 360 日內(nèi)(即2019 年 12 月 23 日前)辦理不動產(chǎn)權證書;
陳陽提前繳納了公共維修基金 6980 元、契稅15000 元,以及產(chǎn)權代辦費等 1755 元。
然而直到 2023 年 12 月,乙公司仍未辦證。陳陽無奈自行繳納費用辦證,發(fā)現(xiàn)車位曾被抵押,直到 2023 年 9 月才解除抵押。陳陽認為乙公司違約,訴請:
確認合同有效;
退還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共計 21980 元;
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 76463.89 元。
乙公司辯稱:
辦證無客觀障礙,曾多次通知陳陽自行辦理;
合同約定逾期辦證的救濟方式是解除權而非違約金;
產(chǎn)權代辦費等非自己收取,不應退還。
二、爭議焦點
《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乙公司未按時辦證是否構成違約,是否需支付違約金?
乙公司代收的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是否應退還?
陳陽主張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是否合理?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合法有效,雙方需依約履行
陳陽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已完成網(wǎng)簽,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稱 “救濟方式僅限解除權”,但合同附件明確“因出賣人原因逾期辦證需承擔違約責任”,故乙公司需承擔辦證義務及違約責任。
(二)違約事實:抵押登記導致辦證延誤,被告過錯明顯
抵押障礙:乙公司未披露車位曾被抵押,直至 2023 年 9 月才解除抵押,直接導致陳陽無法在約定時間內(nèi)辦證,構成根本違約。
通知義務缺失:乙公司稱 “多次通知辦證” 但無證據(jù),反而是陳陽自行繳費辦證,證明被告未積極履行協(xié)助義務。
(三)費用退還:代收費用未代繳,應全額返還
公共維修基金:乙公司多收 3490 元(實際應收 3490 元,實收 6980 元),需退還差額;
契稅 15000 元:乙公司未代為繳納,應全額退還;
產(chǎn)權代辦等費用:由第三方公司收取,陳陽需另行主張。
(四)違約金計算:合理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陳陽以 50 萬元為基數(shù),按 LPR 標準計算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的違約金 76463.89 元,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乙公司稱 “違約金標準過高” 無依據(jù),法院結合被告過錯及原告實際損失(資金占用成本),支持該項訴求。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合同有效:確認陳陽與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支付違約金:乙公司 7 日內(nèi)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76463.89 元;
退還費用:乙公司退還契稅 15000 元、多收公共維修基金 3490 元;
駁回其他訴求:產(chǎn)權代辦等費用由第三方收取,駁回陳陽該部分請求。
五、案件啟示
(一)購房合同要細看,關鍵條款別忽略
重點關注辦證期限、違約責任、費用代收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 “格式條款” 陷阱。
如涉及車位、商鋪等特殊物業(yè),需確認是否存在抵押、規(guī)劃用途等限制,可要求開發(fā)商書面承諾無權利瑕疵。
(二)代辦費用別輕信,留存憑證是關鍵
開發(fā)商代收的稅費、維修基金等,需索要正規(guī)票據(jù),并跟進是否代繳。若自行辦證,及時要求退還未代繳費用。
本案中陳陽因留存轉賬記錄和收據(jù),才順利追回契稅和部分維修基金。
(三)逾期辦證別拖延,法律途徑維權要及時
發(fā)現(xiàn)開發(fā)商逾期辦證,先通過書面催告、錄音等固定證據(jù),再視情況起訴違約或解除合同。
違約金計算可參考 LPR 標準,若合同約定過高或過低,法院會根據(jù)實際損失調整。
(四)開發(fā)商違約別慌張,合理訴求有依據(jù)
即使合同未明確違約金,只要能證明開發(fā)商過錯(如抵押未披露、未協(xié)助辦證),仍可主張賠償。
本案中乙公司因抵押導致辦證延誤,即使合同 “暗藏” 解除權條款,仍因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這場歷時五年的車位辦證糾紛,最終以購房者勝訴告終。它提醒我們:購房時多留個心眼,遇到問題別妥協(xié),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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