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人:
1.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公安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金鑫;
2. 四季青派出所所長俞俊(警號:015246);
3. 四季青派出所副所長閔杭(警號:114750);
4. 四季青派出所直接辦案警官潘川豪(警號:119010)、鄭榮華(警號:116520)。
控告請求:
1. 請求上級主管部門對杭州市上城區公安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金鑫、四季青派出所所長俞俊、副所長閔杭、辦案警官潘小豪、鄭榮華涉嫌徇私舞弊罪、玩忽職守罪立案調查;
2. 依法撤銷四季青派出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其他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方海華、何哲淵涉嫌的詐騙、合同詐騙、偽造證據、誣告陷害等刑事犯罪;
3. 對杭州市上城區公安分局及四季青派出所相關責任人員包庇犯罪、偽造證據、威脅控告人等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4. 請求紀檢監察部門介入,對上述人員違紀違法行為進行紀律審查,并公開處理結果。
一、基本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玩忽職守,拒不履行法定職責
1. 事實經過:
- 2023年6月,控告人向四季青派出所報案方海華、何哲淵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并提供篡改合同、偽造法律文書、虛假發票等證據(詳見證據清單)。辦案警官潘小豪、鄭榮華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受理,未制作報案筆錄,亦未出具《受案回執》。
- 2023年11月,控告人通過信訪途徑申訴后,四季青派出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復議及復核均維持原決定。
- 2024年12月,控告人發現方海華在溫州市龍灣區公安分局的詢問筆錄中編造虛假事實(如捏造控告人“敲詐勒索”),四季青派出所明知筆錄系偽造,仍以該筆錄作為不予立案依據,涉嫌故意包庇。
- 2025年1月,控告人向上級部門信訪后,四季青派出所所長俞俊、副所長閔杭威脅控告人“涉嫌妨礙公務,將依法拘留”,阻撓其合法維權。
2. 法律依據:
- 《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1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應當立即接受,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控告人,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
(二)徇私舞弊,包庇犯罪嫌疑人
1. 事實經過:
- 四季青派出所明知何哲淵系刑滿釋放人員(刑事判決書編號:(2019)浙0106刑初578號),且方海華作為溫州市人大代表,與公安機關存在利益關聯,卻拒絕調查其違法犯罪行為。
- 辦案警官潘小豪、鄭榮華未依法調取關鍵證據(如方海華與何哲淵的通訊記錄、律所賬戶流水),故意忽略控告人提供的偽造合同、篡改簽名等書證及證人證言,掩蓋犯罪事實。
- 所長俞俊、副所長閔杭授意辦案人員將偽造的詢問筆錄作為案件處理依據,嚴重干擾司法公正。
2. 法律依據:
- 《刑法》第399條【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證據清單
1. 書證:
- 四季青派出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及復議、復核決定書;
- 溫州市龍灣公安分局筆錄中嫌疑人編造的謊言(證明上城公安分局的筆錄也是嫌疑人編造的謊言)
- 控告人提交的篡改合同、偽造法律文書、虛假發票等原件及復印件。
2. 電子證據:
- 控告人打110求助,因四季青派出所要對我拘留(證明四季青派出所對控告人威脅報復)
- 方海華、何哲淵涉案的銀行轉賬記錄、虛假發票編號(6230399991036492755)。
三、法律訴求
1.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請求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廳指定其他分局對方海華、何哲淵立案偵查,并查封涉案律所賬目、公章;
2. 依據《監察法》第11條,請求中央紀檢監察部門對杭州市上城區公安分局及四季青派出所相關責任人員立案調查,追究其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
3. 依法追繳被控告人非法所得35000元,賠償控告人醫療美容損失70萬元。
此 致
公安部
浙江省公安廳
杭州市公安局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國家監察委員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馬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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