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電視劇,一方在向另一方轉賬時備注為投資款,但雙方合作的電視劇不止一部,而且還有其他合作事項。對投資款的性質產生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約定
2021年3月,甲、乙簽訂《電視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電視劇投資6000萬元,甲投資4000萬元,乙出資2000萬元,甲負責制作。
履行
簽約后,乙在一年內分七期向甲轉賬2000萬元,備注均為投資款。
爭議
對于乙是否足額支付投資款雙方產生爭議。甲主張,乙向其所轉的2000萬元中只有500萬元是案爭電視劇的投資款,其中1000萬是退還的其他電視劇的投資款,500萬是償還的借款。為證明其主張,甲舉證乙為其出具的《承諾書》,載明:“今承諾甲投入某劇等劇本1000萬元計入投資成本。乙作為發行方,承諾從發行收益中返回甲投資成本。”。乙認可《承諾書》的真實性,但認為尚未發行,未產生收益,故不同意抵銷。關于借款關系,甲并未舉證。
問題
乙支付的2000萬元是否是案爭電視劇的投資款?
評析
本文認為,乙向甲支付的2000萬元應為案爭電視劇的投資款。理由如下:
第一,乙分七筆向甲轉賬且備注均為投資款,對于款項的性質,已盡到初步證明責任。甲如不認可,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是,乙轉賬的時間跨度為一年,在一年的時間里七次轉賬,如乙轉入的款項并非案爭電視劇投資款一種性質,雙方之間應該有過協商、溝通,如甲向乙發出過償還借款或投資本金的通知,或者因為備注的性質系投資款,甲曾提出異議或予以糾正,但甲并未舉證,有違常理。
第二,關于抵銷。《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乙主張抵銷條件并未成就。依據《承諾書》,只有在雙方合作的其他電視劇產生發行收入其高于1000萬元時,乙才對甲有退還義務。但并未發行產生收入,因此,抵銷尚不具備條件。而且,既然雙方合作的其他電視劇尚未產生發行收入,乙不會向甲退還投資本金,即便有退還投資本金的行為,作為商事主體,也不會備注為投資款,應該會對款項性質作出區分。
第三,關于借款關系,一方面,甲并未舉證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另一方面,案爭合同項下,雙方之間是聯合投資合同關系,而借款關系與其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乙對抵銷不予認可,雙方也未形成合意。
參考判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終317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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