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有權作出行政處罰?同一違法行為為何被多次處罰?某運輸公司因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物流基地被行政機關認定“非法占地”,遭處以“沒收建筑并罰款125萬元”的處罰。二審法院認定行政機關派出機構無處罰權且程序違法,改判撤銷處罰。
本案的核心爭議是1. 派出機構越權執法,行政機關棲霞國土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但現行法律未賦予派出機構獨立處罰權。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條,行政處罰權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行政機關行使。棲霞國土分局無法律授權,其處罰行為超越職權。2. 程序瑕疵,行政機關最初處罰對象為第三方公司,后變更為運輸公司但未重新告知聽證權。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1條、42條,變更處罰主體后必須重新履行告知及聽證程序。行政機關未重新告知,剝奪當事人申辯權利,程序違法。3 招商項目缺少合規性審查,涉案項目為行政機關招商引資重點項目,曾獲“邊某用”政策支持但未補辦用地手續。行政機關默許“先建設后審批”模式,但提醒各位企業仍家需履行最終合規程序,否則仍構成非法占地。
再次提醒各位企業家,遭遇處罰時,首先核查執法機關是否具備法定職權,派出機構若無明確授權可主張越權無效:要求行政機關嚴格履行告知、聽證程序,變更處罰主體后必須重新告知權利;招商引資項目中保留行政機關書面批復、會議紀要等文件,作為減輕處罰或程序抗辯依據;同一行為涉及多部門處罰時,需評估不同處罰種類的法律依據,避免財產權利被過度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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